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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保护个人信息:严惩“内鬼”才能釜底抽薪
看过香港影片《无间道》,想必都会对警队“内鬼”的危害,有更直观的了解。当然,这种“内鬼”的底色,也不一定就是“黑社会”,还可能是监守自盗的“信息大盗”。
据广东省中山市纪检监察官方披露,日前,中山市公安局板芙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徐国标(科员)被立案审查。经查,该民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个人公安数字证书登录公安内部网违规查询、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获利,涉嫌犯罪。
这是一头直接撞在枪口上的“猎物”。如果说,之前的刑法条款比较抽象,一些不法分子还有钻出“网眼”的可能,从今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这种可能性已然“式微”。
根据两高《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门槛”,凡符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条件,即可立案。而该民警的特殊身份,更让自己处在法律“严打”的范围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一半就可定罪。也就是说,只要符合“25条”、“250条”、“2500元”等“减半待遇”,便应该立案审查。
如此拉低“犯罪门槛”,这个“标准”严苛吗?从社会危害性看,对“内鬼”施以“重拳”并不为过。近年来,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愈演愈烈,警方捣毁的犯罪团伙众多,查获信息动辄百万、千万甚至上亿,每一条都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置于危险之中。这些信息的“源头”在何处?就在特殊行业的“内鬼”手中。
警方“内鬼”坐拥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便利,比较起“黑客”的技术流,更容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旦“变现”,这些信息就会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社会乃至全球扩散,危害性也呈现裂变之势。诚然,惩治“出售”、“提供”等“下游犯罪”,会有一定效果,但仅是治标之策,只有严厉打击“内鬼”,方能堵塞“漏洞”之源。
特别是警察,身为国家执法人员,更应清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违法性质,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这种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恶劣行径,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权利,更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理应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在众多人肉搜索、开房记录曝光等社会事件中,违法查询公安信息隐约可现,警员被判罚案例亦不罕见,更说明严打“内鬼”的必要性。
当然,对于“内鬼”,除了刑罚“针锋相对”,还应在从严治警上下工夫。既然使用个人公安数字证书,登陆公安内部网违规查询,都会留下“信息痕迹”,有关职能部门为什么不定期梳理、顺藤摸瓜呢?加强内部规范和监督,才是对所属人员的真关心真爱护,公民个人信息才能安放“保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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