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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张志杰
最高检检委会
副部级专职委员张志杰:
今年重点办好
醉驾、轻伤害等“小案”
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张志杰
醉驾、轻伤害这类轻微刑事犯罪,是刑法意义上的“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则是“天大的事”。检察机关部署今年工作时提出: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如何办好?
日前,新京报记者专访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张志杰。张志杰介绍,今年检察机关将重点办好轻伤害、涉疫、涉公民人格权保护、醉驾、“小额盗窃”等“小案”。
意义
“小案”对当事人是“天大的事”
新京报:今年1月,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召开,在部署今年工作时提出: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如何界定“小案”?“小案”有什么特点?
张志杰:所谓“小案”,是指刑法意义上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这类刑事案件相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重大经济犯罪等案件而言,犯罪性质和情节相对轻微,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
“小案”通常是常见多发、一般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比如危险驾驶、轻伤害、盗窃等,这些案件案值和影响可能不大,大多属于刑事案件中数量较大的常见案件。
新京报:为什么要强调办好“小案”?
张志杰:对于“小案”该怎么看?关键是从什么角度看、从什么立场看。对司法机关,“小案”也许是司空见惯的,甚至有些微不足道,但对于当事人、普通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来说,可能事关一家人的命运,往往都是“天大的事情”。处理不当,很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影响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正义的评价。所以说,“小案”其实并不小,它彰显的是法治大爱,体现的是百姓心中的正义。
“小案”连着民心,可以说这些“小案”是群众感受社会主义法治水平的晴雨表,是检验司法人民性、公正性的试金石,无数的“小案”构成了中国的法治愿景。
做法
坚决杜绝
程序了结、程序空转、机械司法
新京报:如果“小案”没办好,会引起什么问题?
张志杰:实践中,一些“小案”、普通民众纠纷,因处理不当引发矛盾激化,甚至酿成群情激愤,效果很不好,影响了执法司法公信力,非常值得深刻总结思考。
新京报:检察机关如何办好“小案”?
张志杰:要切实办好每一个具体案件,就要坚决杜绝程序了结、程序空转、机械司法。
司法办案过程本就是一个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探究司法条文价值,准确适用法律的过程,因此,检察办案人员应当切实转变司法理念,注重“三个效果”相统一,围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法律规定是否明确、是否有价值冲突、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社会公众认知等进行深入研究,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工作,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新京报:今年,最高检将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每年全国轻伤害案件量有多少?这类案件的办理现状如何?出台指导意见希望达到怎样的办案效果?
张志杰:围绕轻伤害案件,我们进行过专门调研,比如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轻伤害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4072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33812件,提起公诉156880件,作出不起诉处理37976件。
应当说案件量是比较大的,而从办理情况来看,对轻伤害案件不批捕率为28.7%,不起诉率为19.5%,整体比率还是比较低的。同时,此类案件中,起因多为民间纠纷或者偶发矛盾,在案件处理上不同地区对法律及政策的把握差异较大,起诉至法院的案件被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较高,且当事人申诉信访比例高。究其原因,一些案件简单走完诉讼程序,但刑事和解、多元化解、释法说理等工作没有做到位,致矛盾激化、越级信访。
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运用好刑事和解制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正是目前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就是要在统一类案办理标准的同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重点
办理涉疫案件
注重案例引导和警示教育
新京报:当前全国仍处于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检察机关共办理涉疫案件多少件?办理这类“小案”时,检察机关采取什么措施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张志杰:从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截至去年12月,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案件8509件11380人,其中,批准逮捕6966件9205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涉疫案件13742件19601人,其中,提起公诉11164件15307人。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成立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工作指导小组,统筹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有序开展各项涉疫检察业务工作,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根据司法实践需求,最高检及时制定完善司法政策,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治;对一些事出有因的轻微犯罪,落实从宽政策,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促进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尽快恢复。
办理涉疫案件还有一大特点,就是特别注重加强案例引导和警示教育作用,在疫情暴发初期,我们打破常规制发典型案例,以每周一批次的频率分专题连续发布10批55个涉疫情防控系列典型案例。去年以来,又就涉疫盗抢、核酸检测造假、制售假疫苗等发布4批19个典型案例,充分体现和有效解决了疫情防控的阶段性司法需求。
强化检察履职
依法惩处侵犯人格权犯罪
新京报:除了轻伤害案件、涉疫案件,检察机关今年还重点关注哪些类型“小案”的办理?将采取哪些措施提升“小案”办理效果?
张志杰:除了轻伤害案件、涉疫案件,检察机关今年还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小案”的办理,包括涉公民人格权保护案件、醉驾案件、“小额盗窃”案件、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等“小案”。
在涉公民人格权保护案件方面,今年最高检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主要侧重精神性人格权的刑事保护。如检例第137号(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事件)被害人谷某因遭受诽谤,使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遭遇“社会性死亡”;检例第138号被害人因为自己的裸体视频、图片在网络上被散布,备受舆论压力服毒自杀等。
下一步,最高检将不断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强化检察履职,依法惩处侵犯人格权犯罪;强化规范指引,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强化案例指导,选编发布典型案例,以积极、能动的检察履职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醉驾案件方面,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案件35万人,危险驾驶连续三年成为刑事追诉数量最多的犯罪。2022年,我们将坚持从严治理醉驾不动摇,充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犯罪预防,协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手段,推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切实将从严治理醉驾落到实处,提升民众守法意识,降低醉驾发案率,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小额盗窃”案件方面,对于类似流浪汉偷盒饭果腹、博士偷菜等案件,要从社会危害性的本质要求以及社会治理角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多次盗窃小额财物”的行为,不能机械适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定罪标准,不能简单以盗窃次数论,而应当综合考量作案原因、动机、行为时间、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窃取数额等因素,要准确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既保证打击犯罪的力度、效率,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社会消极因素。
(来源:新京报 作者:沙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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