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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省政府可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澎湃新闻记者 王乐
2017-06-05 21:3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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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世界环境日,山东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将省政府列为原告;经省政府同意,也可以将省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列为原告。

据法制网报道,中央决定省级政府可以作为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山东是7个试点省市之一。这份《意见》也是全国试点法院制定的首份指导意见。

尝试环境资源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

据山东高省院官方微信公号消息,《意见》共十条,分别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管辖、审判组织、案件范围等十个方面的问题。《意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将省政府列为原告;经省政府同意,也可以将省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列为原告。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意见》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负责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部门审理,积极尝试环境资源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或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审理和其他诉讼活动。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方式。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一公司长期超标排污被判赔两千余万

山东高院还通过其官方微信公号公布十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其中一期案例显示,2015年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典型案例之一。该案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施行后,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被作为典型案例写入了2016年度最高法院、省法院工作报告。

振华公司是位于德州市区内的一家玻璃产品制造企业。振华公司虽已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多次行政处罚。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于向德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2746万元;赔偿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振华公司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其行为属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主要参考中华环保联合会提交的环保部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评估鉴定意见》及专家辅助人意见,作出判决: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所支出的评估费10万元;驳回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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