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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扶贫领域腐败,“蝇贪”有这六种典型表现
今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前4个月立案查处351件,占全市查处问题总数的49.86%;结案12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6人。梳理这些问题可以发现,主要有六种典型表现。
表现一 借机敛财,吃拿卡要
有的基层党员干部在扶贫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老板提供关照和帮助,收受礼金、红包甚至索要贿赂。有的在分配或者帮助群众申请办理扶贫资金过程中,不管是低保户的“养命钱”、农业生产“救灾钱”,还是社会抚养“孩子钱”、五保老人的“救命钱”,都向群众吃拿卡要,少则几十元、上百元,多则上千元甚至上万元。全市共立案查处这类问题25件,占扶贫领域立案总数的7.12%;结案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人。
典型案例
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博白县林业局原局长官超利用职务便利,把博白县农村沼气池项目分别交给14名工程老板承建,向工程老板索取好处费共22万元。2017年1月,博白县纪委给予官超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点评
党员干部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应该用来落实党的决策部署,为人民群众多办事、办好事。但是有的干部在利益面前禁不住诱惑,私欲膨胀,把手中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你给我就收”,甚至变本加厉,演变成“不给我就开口要”,一步步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对这些利用扶贫项目受贿索贿、吃拿卡要的干部,必须从严查处、决不姑息。
表现二 雁过拔毛,截留私分
对于申请下来的扶贫资金,有的基层干部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到贫困农户手中,而是通过代领、代发等手段截留、扣留,或以农户的名义冒领。这类问题全市共立案查处21件,占扶贫领域立案数的5.98%;结案5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人。
典型案例
兴业县高峰镇芦塘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伍海亮、村委会原副主任钟记文、原治保主任钟榜辉、原文书钟海秋、妇女主任黎燕雄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收取低保户的存折,再由村委会统一分配低保补助金,导致低保户的低保金被非法占有。兴业县纪委分别给予5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点评
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养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把扶贫资金当作“唐僧肉”,随意截留使用,截掉的不仅是本属于贫困群众的补助金,更是群众的获得感,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扶贫资金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加强过程监管,对“雁过拔毛”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好政策真正惠及百姓。
表现三 无中生有,虚报套取
一些贫困群众获取信息渠道少,或对相关政策不熟悉,有的基层干部就利用手中职权暗箱操作,通过虚报扶贫补助金名额、修改登记申报材料、冒签扶贫对象名字、重复登记申报、虚开发票等方式,骗取补助金。面上手续齐全、到户到人,底下却张冠李戴、大有文章。全市共立案查处这类问题184件,占扶贫领域立案数的52.42%;结案9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3人。
典型案例
博白县大坝镇诸岭村7名村“两委”干部,利用协助县库区移民工作组调查登记水库移民人口的便利,通过虚构生产队方式,申领国家库区移民补助,骗取国家库区移民补助金625950元。其中,10%分给村民,其余大部分用于村委会开支或被村干部以各种名义私分。7名村干部均受到党纪处分。
点评
扶贫政策的出发点是利民惠民,但在执行中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钻了空子。虚报套取扶贫资金,养肥了个别干部,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最终侵害的还是群众的利益。俗话说“假的真不了”,骗局总会被揭穿,违规违纪者也终将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这警示基层干部,不要把心思用在动歪脑筋、打小算盘上,全心全意带领群众脱贫致富才是正经事。
表现四 玩忽职守,失责失察
有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在扶贫资金的核报、审批工作中履职不力,不严格按法定程序认真审核把关,导致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人员非法获得资金,造成国家扶贫资金重大损失。这类问题,全市共立案查处36件,占扶贫领域立案数的10.26%;结案15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4人。
典型案例
陆川县乌石镇政府原民政助理刘玉文任职期间负责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他对各村上报的低保户审核材料没有正确履行审核审批职责,允许各村干部在低保户审核材料上代签其名字,上报镇民政办,致使部分不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申请人通过审核并领取了农村低保补助,造成国家民生补助资金损失。陆川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
精准扶贫需要精准监管。扶贫工作中出现的“跑偏”“变味”现象,暴露出扶贫监管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说到底是党员干部责任意识缺失。个别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其位不谋其事,只用权不尽责,甚至“慢、推、拖”,必然导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精准扶贫政策落实遭遇“肠梗阻”。让扶贫项目和资金“精准落地”,必须压实主体责任,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主动担当,发挥职能作用,严格管理监督。对因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毫不手软追责问责。
表现五 违背民愿,强行收费
有的基层干部法纪意识淡薄,身上的“霸气”“匪气”很重,在协助农户申请扶贫项目、申领扶贫补助金等工作过程中,打着“手续费”“辛苦费”的旗号,违背村民意愿搞摊派,或强行向村民收取费用。这类问题,全市共立案查处27件,占扶贫领域立案数的7.69%;结案4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人。
典型案例
2011年至2013年,容县泗登村党支部原书记潘国海负责该村危房改造户审核申报工作。在代农户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潘国海以办证手续需要费用的名义,收取16户农户44624.4元,其中25159.6元据为己有。潘国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责令辞去泗登村村委会委员职务。
点评
以权压人、独断专行,蛮不讲理、欺行霸市,个别基层干部总觉得“老子天下第一”,不仅对老百姓颐指气使,还不按规矩办事,成为典型的“一霸手”。如此任性而为,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漠,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修养低下。作为党员干部要有敬畏之心,以党章党规党纪为行为准绳,听民声、顺民意、符民愿,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表现六 假公济私,优亲厚友
有的基层干部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想法的支配下,利用手中权力照顾亲属,大搞“人情保”“关系保”。他们在落实扶贫政策过程中优亲厚友,通过编造理由、伪造材料等,使不符合条件的亲属享受扶贫政策,却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视而不见。这类问题,全市共立案查处33件,占扶贫领域立案数的9.40%;结案4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1人。
典型案例
2011年至2012年,北流市新圩镇沙塘村妇女主任罗清利用职务之便,虚造本户生活困难情况,违规为其本人以及丈夫李某某等4名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亲属办理农村低保补助,违规领取农村低保金共计6816元。罗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
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做到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然而在现实中,少数干部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利益面前总想着“肥水不流外人田”,为满足个人和家庭的“小利”,牺牲了国家和群众的“大义”。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根源还是官本位和特权思想作怪。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严格自律、严管家人,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原题为《透视扶贫领域“蝇贪”常见的六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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