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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声音|陈力:建议推动红色资源保护立法,加强对红色文化资源传承和保护
红色文化资源蕴含着丰富革命精神和厚重历史文化内涵,是党在长期领导中国革命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所创造和积累的丰富历史经验。
为了进一步发挥制度对红色文化资源传承和保护的引导、激励、规范作用,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移动总经理陈力建议,在总结地方法律立法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建议推动红色资源保护立法,加强对红色文化资源传承和保护。让区域性、局部性的政策保护成为常态化的制度供给,从而使红色文化资源的传承与创新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红色资源保护的对象、范围、保护原则和保护过程中的主体以及主体责任。
在红色文化保护对象方面,陈力代表建议,可以具体到其物化形态,即红色历史文化遗产,既包括有形的旧址、故居、陵园、遗物、文献等实体资料,也应包括无形的故事、口号、标语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在实践中应该建立红色文化所辐射的整个地区的保护规划,同时一并纳入非物质红色文化遗存,并根据现实社会的理论创新和发展不断丰富其内容,以实现立法保护的整体性和时代性。针对主体和主体责任方面,建议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梳理和职责划分,通过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合作的有效合力与良好氛围。除了政府主体外,还可以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提供论证、评审服务和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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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与认定标准、方法、程序。
陈力代表认为,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和认定是对其进行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的前置性工作。建议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草案中的调查与认定的对象包括:红色文化资源调查、收集、整理,红色文化资源资料、实物的征集,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和分级,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和公布,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识,红色地名名录及开发利用等。通过明确调查与认定的相应标准、方法、程序等,引导公众的积极参与,借助社会优势力量,拓展红色文化资源利用和保护路径。
三是加强对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订相应的指导性制度以及重点措施。
陈力代表建议设立四项制度。首先,专项规划制度,要求当地政府编制实施红色文化遗存专项保护规划。其次,施工前文化影响评估制度,就保护范围、建设审批、保护责任等做出规定,因特殊需要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征得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再次,财政经费保障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应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可通过财政拨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最后,名录管理制度,在各级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市、县两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认定、记录、建档工作,并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文化遗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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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重视红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设置红色文化资源的传承和利用条款。
陈力代表认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立法应重点从红色文化资源的传承和利用入手,把握红色意识形态,多样红色精神传播形式,保证红色文化资源的有序、良性、可持续传承。包括在红色文化遗存、遗址保护上也可以设置一定的激励条款;在观念上应当尊重历史史实,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资源品牌建设,塑造特色红色文化品牌;红色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加强红色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在重要节点前后集中开展红色主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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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以外,陈力代表建议明确并健全侵害红色文化资源的法律责任,提升红色资源保护执法效能。通过设置相关禁止性行为的处罚条款,更好地实现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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