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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灵活用工不是筐,不能啥都往里装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王美华讲了两个真实故事:一位朋友在上海一家大型企业就职,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后劳动合同到期,需要跟宁波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社保转到宁波;又过了3年,他傻眼了,这次连劳务派遣合同都不签了,企业让他和同事下载一个APP,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签合作协议。
另一个故事是:某企业工会突然消失了几千名会员,原来这几千名全日制工人一夜之间全部变成“小时工”,不再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从工会会员名册里不见了。
王美华委员所讲的故事,反映了这样一个现实:看到一些互联网企业实行用工平台化、灵活化,一些传统实体产业、工厂制企业也从中看到了“商机”,开始有样学样。一些企业打着灵活用工的幌子,将全日制用工变成“小时工”“派遣工”“外包工”,来躲避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规避《劳动合同法》。有的企业只保留核心业务岗位的老员工为正式员工,工龄较短或新进员工一律转为跟外包机构签合同。其极端者,企业甚至除了老板外,员工全员“外包”。
“人在企业上班,却跟企业没关系”,这种新就业现象的出现,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引发了不少劳动争议。《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显示,高达45.62%的企业灵活用工的主要岗位为“普通工人”,包括一线生产工、建筑工等。而且需要警惕的是,这样的所谓灵活用工,正在向更多行业蔓延。
不能否认,灵活就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值得肯定。但把灵活用工当成一个筐,来钻法律空子、损害劳动者权益,显然是错误的。不仅实体产业、工厂制企业如此,连互联网企业的用工亦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时明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规避劳动关系的无效。
灵活用工不是筐,不能什么都往里面装。如何界定灵活用工和合同用工,需要法律及时跟进,予以明确界定。如何保障灵活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法律顺应形势,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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