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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乡一般不得撤销或合并,乡长由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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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一共33条,《条例》明确,民族乡是指经过贵州省政府批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建乡少数民族代表,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余必丽:条例也制定了就是少数民族选拔到各级干部的配备上,对我们也相当有帮助,就是我们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加了。
贵州常住的少数民族有53个,其中有17个是世居少数民族,14个少数民族都单独或联合建立了民族乡,民族乡数量共193个,居全国首位。
《条例》规定,民族传统文化历史悠久、特色鲜明,生态环境良好的民族乡,可以申请命名为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此外,《条例》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加大农业经济结构调整。
在民族乡教育发展方面,《条例》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族乡中小学将民族传统文化纳入课堂教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高级中学设立民族班,并安排一定比例的民族乡少数民族学生入学。职业学校招生应当向民族乡倾斜。
(原题为《<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规定民族乡不能随意撤销》)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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