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家事典型案例 ④】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
鼓楼法院稳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积极发挥家事审判特有的治愈、恢复、监护职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4
林某诉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
基本案情
林某(女)、王某(男)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女林某甲,2007年生育一女王某甲。2010年林某、王某登记离婚并约定林某甲由林某抚养、王某甲由王某抚养。后双方复婚,又于2014年登记离婚并约定林某甲、王某甲均由林某抚养,林某甲随林某生活、王某甲随王某生活。
2020年9月起,王某以“环境不好,学校人太多了”为由,未让王某甲来校就学,班主任、校未保办与王某多次联系,反复劝返,但未能联系上王某甲本人,王某依旧拒绝让王某甲返校,并告知班主任不要与王某甲及家长联系;王某甲无法到校已超过2周,该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已无效果,学生疑似辍学,该校遂依法于9月30日致函其户籍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动员王某甲返校就读的申请,经街道协助联系上王某,但王某甲依旧未能返校就读,遂成讼。
裁判结果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就读于福建省福州市某中学八年级,正处于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阶段,王某无正当理由,不让王某甲返校学习,显然未尽到抚养义务,且对王某甲的受教育权造成了侵害;林某作为王某甲的母亲,在福州有稳定工作和住所,具备良好的抚养能力;王某甲已年满13周岁,但因王某未到庭应诉等客观原因,鼓楼法院无法征询王某甲的意见。故林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即判决变更王某甲由其抚养、随其生活,鼓楼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形的,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且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依法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原标题:《【家事典型案例 ④】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