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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卫东委员建议:参照自然资源部功能设立“大数据资源部”
“建议参照国家自然资源部的相关功能,设立国家大数据资源部(或总局),统筹管理全国性、基础性、长期性的重大公共数据和战略数据资源,重点对政府公共数据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提升联动与协同效应。”全国政协委员、浙大城市学院校长罗卫东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提交关于建立健全国家级大数据资源组织、技术、标准、制度体系的提案。
“大数据正成为决定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和生产要素,但我国数据资源的管理组织、标准、制度、技术体系滞后于发展要求。”罗卫东说,以数据安全为例,现行相关标准有382个,但仍无法适应数字技术及其应用飞速发展的需要,且推广应用率偏低,各级政府、各行业在数据采集、传输、应用等方面缺乏顶层设计,数据兼容性差、管理效率低。
其次,数据安全治理的制度体系滞后,执法力度偏弱。目前已出台《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但总体看滞后于数字经济发展实践,国家级数据安全立法进程亟待加快,已有法律法规的实施也需进一步强化。
第三,数据安全治理的组织体系待优化,“数据孤岛”未能根本性解决。就全国而言,目前尚未建立高效、协同的数据治理组织体系,各领域、各部门大量数据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管理存在障碍。
同时,数据安全治理的技术体系亟需强化。首先是国家信息安全风险。人工智能技术广泛使用使情报数据的获得甚至伪造更容易,数据流动中存在非法获取、数据泄露、系统入侵等,对国家信息安全、军事安全造成威胁。其次是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风险。数据采集设备和云技术的使用,使智能系统掌握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一旦被非法使用,不仅侵犯个人隐私,甚至会对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除了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组织管理体系,设立国家大数据资源部(或总局),罗卫东还建议强化国家级数据标准建设。推进急需标准的研制,完善标准体系,推进全国公共数据标准化,规范技术操作和管理流程。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建设国家治理“公共数据池”,加快数据交换共享、数据出境安全、数据安全检测评估相关标准的研制,并强化数字领域的国际标准研发和建设,提升我国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同时,加快推进数据资源法的制定,可参照若干试点省份的数字法治实践,并借鉴国际经验,总结有效处理、释放数据经济活力,规范商业利用和数据资源安全三者关系的经验,形成法律法规。加大对数据治理技术的研发投入,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数据风险监测评估技术系统,结合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国密合规整改等应用场景,针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应用、销毁等环节,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数据风险监测评估技术系统。完善关键数据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技术,打造安全态势感知能力、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护关键数据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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