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有一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国家赔偿标准还能再提高吗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执行此新的国家赔偿标准,于法有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而国家统计局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由此折算得出上述新日赔偿标准。
相比去年242.30元的日赔偿标准,新标准提高了16.59元,反映了职工年度日平均工资的略有上浮;但是,对于蒙冤者而言,虽然不无利好,此数据还是更多因循的意味。
稍作回溯,随着近年冤假错案防、纠力度的加大,浙江张氏叔侄案、四川陈满案、云南钱仁风案等一系列冤案逐次浮出水面;但颇多获改正者在依法申请国家赔偿金时,对现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都是啧有烦言。
譬如钱仁风投毒冤案改正后,她曾提出赔偿金部分以现行标准3倍计算,但并未获允。她曾提出总额955万余元的国赔申请,但最终获赔只是172万余元。同样,去年8月,陕西农妇柯长桂在投毒冤案改正后,申请国赔也曾提请赔偿金部分应以3倍标准计赔。
之所以多要求以3倍于此的标准计赔,个中道理不言自明。蒙冤坐牢毕竟不是上班。上班法定是8小时工作制,而坐牢却是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由。当然,无论上班还是坐牢,人都需要休息,但哪怕扣抵8小时睡眠时间,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日计算标准也该提升到现行标准至少两倍,才合乎情理。日赔偿标准完全参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无怪乎有舆论称“坐牢等于上班”。
其实,举凡赔偿事宜,无外乎三类。一类是抚慰性赔偿,赔偿数额并不抵赔偿对象所受的实际损失,而只是倾向于以资维持赔偿对象的基本生活所需。一类是等额赔偿,即赔偿对象受到多少损失,就予以多少赔偿。此类赔偿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再有一类,则是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大于赔偿对象所受实际损失。譬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假一罚三”,又或食品安全领域的“假一赔十”。
由此不难看出,当前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计赔标准,还是较低层次的停留于抚慰性赔偿的位阶,故而,每每不敷蒙冤改正者的预期。
当然,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计赔标准,究竟采取哪种类型赔偿范式,既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尤其取决于财政收入的水平,并不可一概而论。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尤其我国跃升至全球第四大经济体已逾10年,各级财政收入也基本“芝麻开花节节高”,同时对国民权利的保障力度也在持续加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计赔标准,也确有必要酌情提高,以相匹配。
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提高,自也有着明显利好。一则,尽量等额或至少等额的赔偿,能够予以赔偿对象更好的抚慰,也更能体现对国民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二则,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计赔标准提高后,并辅以对冤假错案始作俑者到位的追责,也才能更好的倒逼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做到务必审慎,以尽量规避冤案错案的发生。
当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发布新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日赔偿标准,只是依法而行。而要提高日赔偿标准,则还有待于《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国家赔偿法》出台于1994年,已逾23年;曾于2012年作过修订,一晃又5年过去;下一次修订时,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