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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布2021年打击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典型案例
水利部3月3日发布《2021年打击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典型案例》,共有七起案例被公布。
其中,成都市新津区水务局查处一起假借防汛清障名义非法采砂案。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辩称按照市、区两级水务、防汛部门要求实施防汛清障。经核实,该采砂行为并非水务、防汛部门的防汛清障要求,而是该公司非法开采、出售获利的违法行为。成都市新津区水务局对其处以开采砂石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54万元整),并责令该公司于汛期结束将涉案河道砂石回填入河道。
水利部表示,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沿江各级党委政府靠前指挥,水利等相关部门严格规划、许可,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长江河道采砂秩序稳定可控、总体向好。
案例一 “三无”改装船非法采砂案
基本情况:
2021年4月6日夜间,湖南省岳阳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岳阳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支队、湘阴县河道砂石综合执法局、湘阴县水利局开展突击巡查。4月7日凌晨在湘阴、望城交界的湘江水域查获两艘自卸驳“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改装吸砂船。在查处现场,两艘船的吸砂泵均发热,处于作业状态,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留置盘问,7日凌晨5点,执法人员将两艘非法采砂船舶扣押至湘阴县洞庭湖非法采砂船集中停靠点。经砂管、物价等职能部门认定,两艘改装吸砂船分别装载砂石734吨(价值63124元)、646吨(价值55556元),总价值118680元。
查处结论:
针对当事人利用非法改装船舶在长江流域从事非法采砂行为,5月26日,岳阳市水利局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的处罚决定书。由于非法采砂涉案金额较大,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岳阳市水利局将该案件移交市公安局处理。目前,该案件已结案,行政拘留1人,刑事拘留4人,逮捕4人。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手段翻新,且多在夜间出动,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该案由湖南省岳阳市水利、公安联合开展夜间突击巡查行动,直击敏感水域,对非法采砂零容忍。经调查核实涉嫌刑事犯罪后,将案件及时移交至公安机关,行刑对接流畅,对非法采砂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二 “隐形”采砂船非法采砂案
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日,湖北省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水政监察支队在鄂州市泥矶码头发现一艘满载砂石货船,经询问,船上人员对砂石来源含糊不清。执法人员登上货船检查时,发现在货船下游水域300米处有不明船只迅速启动开向对岸,执法人员迅速拦截逃离船只发现为“隐形”采砂船,其驾驶室可前后移动,两条采砂管道隐藏于驾驶室下方,货仓还装有部分石子进行伪装。经查,货船及采砂船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1日凌晨在长江水域非法盗采江砂。鄂州市水政监察支队会同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经调查认定,该案涉案金额约11万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021年11月17日,该案移交至鄂州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目前已批捕货船涉案人员夏某、江某和采砂船涉案人员袁某,公安机关仍在对该案深挖彻查。
典型意义:
在该案查处过程中,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水政监察人员通过核查砂石来源,追根溯源识破“隐形”采砂船,并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部门加强沟通对接,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查处,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现象发生,有力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增强了长江采砂执法效能,提升了打击合力。
案例三 新型“水老鼠”非法采砂案
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5日夜间,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长江采砂管理中心视频巡查值班人员发现铁锚洲水域有货船停靠,船身周围不时有人员走动,形迹较为可疑,值班人员立即通知附近值守的执法艇前往涉事水域查看。执法艇到达现场时发现可疑船只正在试图逃窜,立即通知附近执法艇协同夹击,将逃逸船只逼停。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发现,嫌疑船只为钢质改装货船,船形较小,货仓中装有柴油发电机,并通过电缆与船头处一台普通潜水泵相接,适时收放,伺机偷采,结合该船只形体结构和作业特点,取名为“水老鼠”。执法人员将该船只予以扣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铜陵市水利局一鼓作气,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历时一个月的“抓鼠”专项行动,成功抓获4条“水老鼠”。
典型意义:
“水老鼠”采砂船是一种新型的非法采砂船,船身小,吃水浅,相较以往的“隐形泵”,该类船舶具有结构简单、改装便捷、成本低廉等特点,下水盗采时,常隐匿于大型运输船后,监控设备很难发现,查获难度大,给水政执法带来全新的挑战。铜陵市水利局通过“抓鼠”行动,对“水老鼠”采砂船进行了严厉打击,对非法改装船舶、非法采砂行为形成强力震慑。
案例四 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砂石案
基本情况:
2021年3月20日晚,安徽省马鞍山和县善后镇居民王某某利用皖兴达5999运输船,自湖南省岳阳市东洞庭湖水域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砂石。2021年3月25日,该运输船经过安徽省马鞍山港区锚地水域,被马鞍山市水政监察大队现场查获,3月28日,马鞍山市水政监察大队将案件相关资料移交岳阳市。3月29日,岳阳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岳阳市水警支队、岳阳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赶赴马鞍山市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取证,千里押解,4月3日夜间将该运输船扣押至岳阳市洞庭湖集中停靠点。
查处结论:
王某某利用运输船在湖南省岳阳市水域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砂石,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砂船舶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砂源合法的采运管理单”。依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岳阳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予以没收非法所得16.56万元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运输河道砂石作出明确规定,弥补了非法运输砂石的法律空白,有效阻断了非法砂石流通渠道,剪断了非法砂石运输销售链条,有力打击了有组织性的偷采活动。
案例五 假借工程名义非法采砂案
基本情况:
2021年6月7日,重庆市合川区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嘉陵江钱塘镇米口村河段河滩地内存在非法采挖砂石行为,随即会同合川区公安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米口村村民李某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米口村河段河滩地内非法采挖砂石,辩称所采砂石用于米口村土地整治项目。经向该村土地整治项目现场负责人核实,该项目使用砂石并非李某所供,而是米口村村民颜某。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颜某也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组织人员在河滩地内非法采挖砂石,并出售获利。
查处结论:
经调查认定,两起涉案砂石价值均不足10万元,合川区水利局根据长江保护法,决定对李某处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砂石约200吨(尚未出售)、没收违法工具装载机(ZL932)一台;对颜某处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货款22924元、没收违法工具运输货车一辆(渝CE5319)、铲子4把。
典型意义:
长江保护法明确,对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2-20倍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的,处20-200万元罚款,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法律威慑力明显增强。重庆市合川区水利局严格按照长江保护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维护了法律权威,起到了“打击一个、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作用,对规范长江流域采砂秩序、维护长江流域河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假借防汛清障名义非法采砂案
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在巡查岷江河道时发现,成乐高速扩容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向河道外非法运输河道砂石行为,随即与新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联合执法,并立案查处。经查,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辩称按照市、区两级水务、防汛部门要求实施防汛清障。经核实,该采砂行为并非水务、防汛部门的防汛清障要求,而是该公司非法开采、出售获利的违法行为。
查处结论:
经调查认定,涉案河道砂石价值10.8万元,成都市新津区水务局依据长江保护法,给予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开采砂石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54万元整),并责令该公司于汛期结束将涉案河道砂石回填入河道。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履行了行政处罚及整改要求,案件已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以工程建设、防汛清障之名,行非法采砂之实,进行依法查处,对规范河道、航道清淤疏浚行为具有典型的警示效应。
案例七 采砂船未按规定集中停靠案
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6日10时30分,江苏省南京市水务局接到在长江南京段有采砂船行驶的举报,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查。经查,船主刘某4月25日晚驾驶采砂船从安徽铜陵出发前往江苏泰州,于26日9时驶入南京水域,上午11时左右途径145号红浮水域时被南京市水务局执法人员查获。
查处结论:
经调查认定,刘某驾驶的采砂船在禁采期未按规定集中停靠,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南京市水务局对刘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上述案件严格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对未集中停靠的采砂船实施行政处罚,对采砂船业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起到了较强的警示作用,对强化落实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提供了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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