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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从92岁老人自己指定监护人安排养老看“意定监护”

“司法部”微信公号
2017-05-25 22:24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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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总则》实施日期的临近,有些新规定你不可不懂!比如关于“意定监护”,听到这个词,想必很多人懵圈了吧?小编今天请来了明白人,让公证员用实际的“栗子”告诉你,什么是“意定监护”……

先来跟着小编学学法条吧——

本文图均为 微信公众号:司法部 图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是有关意定监护的规定,也是《民法总则》新增内容。简单跟你说吧,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明白了吧?可能你只明白了一半,还有一个问题也很重要呢,书面指定怎么指定啊?下面,还是请成都市公证处的公证员用实际的“栗子”来告诉你吧!

5月12日,成都公证处成功办理了首份意定监护公证,为92岁高龄的张大爷解决了后顾之忧,帮助其安享平静的晚年生活。

在接到这份公证申请之初,公证员便请示处领导,并迅速和组员们一起探讨,对于张大爷的公证申请是否可以用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形式进行。

经过多番论证,公证员决定采用这种更具人文关怀、更能尊重老年人自我决定权的方式为其办理。在考虑到张大爷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等实际问题的情况下,公证员决定暂时放下手中繁忙的工作,提供上门服务。

5月12日当天一大早,公证员与助理人员便带上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办公设备敲响了张大爷家的门。张大爷在公证员的见证下,明确了今后在其重病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期间的监护人,并对其在家养老以及去世后墓地购买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安排。

通过询问、谈话、记录、起草文书、拍照等一系列工作,按照张大爷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证员为其办好了公证。回到公证处后,快速地出具了公证书,并将公证书送到张大爷手中。

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权益的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面前,如何保障老年人享受到更加有尊严、有温度的晚年生活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命题。在此背景下,成都公证处公证人积极思考,认为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方式将老年人的个人意愿固定下来,确定自己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将能更好地保护其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

(原题为《<民法总则>出新词“意定监护”,公证员以案说法》)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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