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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上海去年办结“刷单炒信”违法案件24件
3月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透露,为净化网络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2021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电商平台刷单炒信乱象,进一步加强网络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全市办结相关案件24件,罚款428万余元。8个典型案例公布。
上海本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刷单炒信系列案
2021年3月,奉贤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平台监测发现上海本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悦动劲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茸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虚构交易量,遂开展调查。经查,本浩公司受委托在代运营过程中实施刷单。通过第三方寻找刷手,帮助悦动公司和茸德公司在多个平台上虚构团购订单量共计241单,虚构好评数共计85条,佣金总计1944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案单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累计罚款人民币68万元。
上海翎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1年3月,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的协助调查函,要求对上海翎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群控管理系统进行协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受委托为他人店铺实施刷单。经查,2020年9月14日至10月11日、2021年4月1日至4月22日期间,当事人在多个平台为他人店铺实施刷单。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刷单任务,指定购买产品后仅寄发小礼品,不寄发订购商品,增加虚假订单46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案单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上海猫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刷单炒信系列案
2021年7月,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上海猫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以帮助客户提升商誉为饵,吸引经营者签订业务推广合同。经查,猫探公司通过微信群招募刷手,为其客户上海金山区学大教育进修学校和拥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增加交易量,提升客户在平台上的星级评分,提高在同类业态竞争者中的排名。猫探公司为学大教育、拥华信息两家公司的多个平台网店组织虚假交易共计3784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案单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累计罚款人民币45万元。
食亨(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0年12月,市局执法总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食亨(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为客户刷单炒信提供帮助。经查,当事人在代理外卖运营业务时,向客户提供刷单教程、具体指导客户产生虚假订单,人为操纵评分和评论,共计帮助刷单231单。同时,当事人还组织员工为自营店铺刷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案单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上海世具贸易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1年2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称上海世具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刷单行为。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其网店的竞争力,于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通过第三方雇人下单进行虚假交易,对其网络平台店铺数款商品的成交量、交易额作虚假宣传。当事人共计刷单1827笔,虚假交易额合计16万余元,支付刷单佣金4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单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上海兆林实业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1年8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兆林实业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引流用户获取更多交易机会,于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借助刷单服务人员帮助为其网络平台自营店虚构订单1241笔、虚构销售金额104468.2元,支付刷单佣金1001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单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上海甲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1年4月,市局执法总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海甲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户网络服务协议》涉嫌委托他人组织刷单。经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他人招募平台会员进行线下实地探店,并按要求发布指定评价。经统计,当事人对用户评价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共计20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单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如东凝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0年7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如东凝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店铺涉嫌存在刷单行为。经查,自2020年7月1日起,当事人以赠送小礼品为诱饵引导消费者拍下指定产品,再通过微信退款,提高产品交易量。当事人共计虚构交易记录7264条,交易金额4844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单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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