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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制作“熏拉丝”获刑,冷库藏蟾蜍皮肤17千克头部上千个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为食用“野味”而非法买卖、宰杀中华大蟾蜍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件。
3月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该院获悉,被告人鲁某、孙某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鲁某和宋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长期以来,鲁某帮助宋某销售中华大蟾蜍(俗称“癞蛤蟆”),作为制作“熏拉丝”的主要原料。2021年4月,孙某在鲁某的安排下到浙江省嘉善市帮助宋某宰杀、加工中华大蟾蜍约300只,报酬由鲁某支付。同月,孙某通过鲁某向宋某三次共购买100余只中华大蟾蜍用于食用,货款由鲁某收取。
鲁某于2021年5月26日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冷库内查获中华大蟾蜍28只、头部1219只、皮肤17.35千克,均为野生。次日,孙某被抓获归案。鲁某、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大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对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被告人鲁某、孙某属于明知或应知的主观心理状态。被告人鲁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帮助他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并帮助他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鲁某、孙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孙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上海金山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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