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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一老师擅离岗位4年,单位登报喊她限期返回上班
近日,云南省曲靖日报上刊登的一则“关于要求田菲菲同志限期返回单位上班的通告”,引发了当地市民的关注和热议。通告中明确指出,麒麟区东山镇中心学校教师田菲菲在4年前未经单位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至今一直未到单位上班,限其在2017年5月30日之前返回单位上班。对此,有市民质疑,擅离事业单位工作岗位长达四年,按照规定早就应该被解除聘用,为何还大张旗鼓登报让她回去上班呢?
登报启事。 本文图片均来自云南网市民质疑:擅离工作岗位四年还要限期返回上班
5月19日,曲靖日报第7版上刊登了一则“关于要求田菲菲同志限期返回单位上班的通告”。通告正文称:“田菲菲,你于2013年2月15日未经单位批准擅离工作岗位,你至今一直未到单位上班,在此期间,本单位不间断地以各种方式与你联系,都未果,限你2017年5月30日之前返回单位上班,如逾期不归,将按有关规定作出辞退处理。同时,你在未回单位上班之前,本单位从未授权你以单位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你的一切行为后果均由你个人承担。”落款单位为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中心学校,还留有一名叫刘老师的联系电话。
2012年云南省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面试成绩及拟聘用人员名单(曲靖市)“不上班四年了都还可以回去再上班?”当日看了此报纸的市民小李质疑说,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为何事业单位的员工脱岗了四年才对其发出警告,这算不算“吃空饷”呢?
据2012年,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了《2012年云南省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面试成绩及拟聘用人员名单(曲靖市)》,云南网记者检索后发现,上述通告中出现的人名田菲菲位列其中,定向招聘的岗位是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中心学校教师,所需人数为3人。其中,田菲菲的笔试成绩66.8分、面试成绩85.3分、综合成绩76.05、名次2、拟聘用状态为是。
云南网就市民质疑田菲菲是否属于“吃空饷”问题致电通告中的联系人刘老师,他明确表示田菲菲不属于“吃空饷”,早就没有给她发工资了。当记者希望了解更多情况时,刘老师表示记者可以向教育局或人事部门了解,不愿意再多说。随后,记者拨打了通告上面所留学校的座机询问此事,得到的回复是“学校领导全部下乡了”。
5月22日下午,曲靖麒麟区教育局人事科的工作人员回应云南网称,联系这名教师本人是学校应该做的事,轮不到教育主管部门,说完便挂断了电话。
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人员旷工15日可解聘
记者查询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关于事业单位人员旷工,处分依据如何确定的资料显示,根据2002年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的规定处理:“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据此,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此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4月25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5月15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此条例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据业内人士分析介绍,对于田某的旷工行为,东山镇中心学校应该及时向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教育局按规定将期解聘并停发工资。如果学校没报告,且一直发放工资,要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如果教育局接到报告但未办理解聘手续,要承担失职责任。
该业内人士还指出,也有一种可能,田某失踪无法联系上,其单位早就停发了工资,只是没有办理相关人事劳动手续,登报发出这个公告,就是为下步解聘作铺垫。“但这中间的时间拖得太长,教育人事主管部门明显失职了。”
律师:单位履行通知义务,确定员工离岗时间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泽告诉云南网,员工脱岗的情况很复杂,有些是不辞而别,有些是临时有事等,单位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通过公告的形式,可以为用人单位达到三个目的:1、确定员工离岗时间,划清责任界限。2、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并且给予了合理的宽限期。3、限定时间内员工不能到岗,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聘。
“2013就离岗,现在才发通告,说明这单位以前很可能就没通知过。”陈泽表示,要确定离岗时间,不然起点很难确定,然后就是一定的通知义务,防止是其他意外情况导致离岗,而登报发通知是避免单位担责。
(原标题:云南曲靖一事业单位员工擅离岗位4年 单位登报限期令其返回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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