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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问答⑥|惩戒委员会如何追究法官错案责任
问:法官惩戒工作中,人民法院与惩戒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任免机关如何分工?
答:法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与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负责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法官因违反党纪,审判、检察纪律,治安及刑事法律,应当追究错案责任之外其他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审判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有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应报请惩戒委员会审议情形外,法官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1、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2、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免除法官职务,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问:法官惩戒程序如何运行?
答: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错案责任案件,应当进行听证。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应当派员向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违纪违法事实以及拟处理意见、依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有权陈述、申辩。
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规定,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检察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和有关人民法院。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法官不因申请复核、复议或者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罚。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当事法官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当事法官。受理复议、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听取当事法官的陈述、辩解;原处理、处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何确定?
答: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惩戒委员会章程;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依照程序审查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受理法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作出决定;审议决定法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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