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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天津拟规定:“剧本杀”的剧本需备案登记
由于形式新颖、有较强的社交属性
剧本杀和密室逃脱受到消费者
尤其是年轻人的喜爱
然而
随着剧本杀行业的快速扩张
出现
原创精品不足、不良内容频现
侵权盗版严重、场所安全隐患
等问题
为引导本市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规范经营,保障意识形态安全,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剧本内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划定了故事剧本、设定的故事情节中不得含有的十类情形,以及密室剧本杀行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五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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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
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内容审核人员,实施相应的技术监管措施,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内容和活动进行自查与管理,保障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应当自剧本上架之日起30日内,将自审后的剧本内容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登记。
《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引导本市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新业态规范经营,维护国家文化与意识形态安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新业态,是指根据一定的故事剧情,提供剧本、机关密室、实景场地中的一种或多种,以逻辑推理或情景活动为主,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消费者与场所演职人员、工作人员互动的文化体验形式。
本规定所指的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固定场所的从事前述文化业态的经营主体。
本规定所指的剧本内容是指上述经营主体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脚本、故事背景、剧情、角色介绍、人物对白、道具场景、音视频、提供的服装等内容。
第三条 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市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文化业态的内容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和行业组织开展工作。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文化业态经营单位的内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配备内容审核人员,实施相应的技术监管措施,对经营中使用的剧本、设置的场景、提供的服装和道具等内容和活动进行自查与管理,保障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六条 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经营中使用的剧本内容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九)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表演、游戏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工作人员或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二)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消费者的;
(三)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游戏;
(四)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犯剧本版权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活动,经营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或活动前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九条 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应当自剧本上架之日起30日内,将自审后的剧本内容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剧本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剧本(含内部脚本、故事背景、剧情、角色介绍、人物对白、道具场景、音视频、提供的服装照片等内容),涉及外文的还应当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
(四)相关版权合法性声明。
第十条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申请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经审查无本规定所列禁止情形的,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剧本内容备案证明,并抄送市、区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剧本内容涉及的故事背景、剧情、角色、对白等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应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应当指导经营单位立即下架有关剧本,相关违规情形消除后再予上架;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应坚守生产安全、内容安全底线,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坚决抵制低级趣味,坚守意识形态底线;开展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能力和水平;制定行业标准,引导经营单位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开展信用评价,推动经营单位提升服务质量;指导经营单位依法处理版权纠纷,探索建立版权纠纷调解机制,帮助经营单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类经营单位违反治安、消防、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指导、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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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注 | 天津拟规定:“剧本杀”的剧本需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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