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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流浪汉4次偷食充饥,“不起诉”体现法律人情味
贵州男子张某到浙江玉环市打工,岗位被人顶替,又丢了手机、身份证,流浪街头数月。为了果腹,他4次偷拿菜场门口的豆制品充饥。张某的行为,客观上已达到定罪量刑起点,但玉环市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是一条暖心的新闻,彰显了法律的温度和人情味。正如办案检察官所指出的,不起诉决定不仅是考虑到张某盗窃的财物数量、价值较小的现实,也是因为其实施盗窃是迫于生计,没有主观恶意的动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不起诉张某,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和“良法善治”的司法理念。
这起案件也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好奇:如此显著轻微的情节,何以“客观上达到定罪量刑起点”?
这是因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多次盗窃”的定义。这种情境下,无论具体涉案金额是多少,都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因此,警方立案侦查并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是依法而为,体现了法律的刚性和威严。警方和检察机关的宽严相济,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更兼顾了法律的尊严与温情。
现实生活中,因一时的生活无着落而实施盗窃的行为偶有发生,对此把握好司法的“度”很重要。既要旗帜鲜明地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维护社会安定,也要看到一些偶发偷盗者是一时困窘、误入歧途,对他们应当采取适度的柔性执法,注重教育感化。这是一种人性化的处置,也是法律本身的要求——《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个案来说,检察机关“不起诉”足以宽慰人心,但“不起诉”不该成为事件的终点。张某的遭遇令人同情,也是一种警示——如果社会不能及时向生活无着落的人伸出援助之手,他们很容易用违法手段来换取生存,甚至有可能在多次违法之后自暴自弃,堕入犯罪深渊。
如果说“不起诉”给了张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如何帮助他和有类似困境的人尽快走出泥潭、回归正常生活,是不可或缺的下文,比如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人社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社会公益组织等,该行动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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