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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静委员: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反家暴公益诉讼条款
去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大修”。今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准备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助力妇女权益保护的建议》。
彭静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组织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修订时增加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条款,增强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力度和效果。此外,应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明确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等。
政协委员:草案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彭静认为,家庭暴力案件是家事诉讼的一种重要类型,其虽然源自于某一个具体的个案,但其涉及的利益绝非个人私事,而是各种社会公益的聚合,其中的公益性主要体现为和谐的家庭身份关系、婚姻家庭法秩序、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
当前,家庭领域出现的各类案件,如家庭暴力、乱伦、不当教育、故意伤害等行为经常发生,以往我们通常依赖于个人的私人救济予以解决,但一旦私人救济手段不足,则需要外部介入。
彭静表示,一方面,家暴案件中涉及的公益主要关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另一方面,家暴案件中涉及的公益还关于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利益。实践中,当相关机关和组织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时,公共安全和秩序便受到了侵害。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作为,通过检察建议或公益诉讼方式为受害人寻求必要的救济。
彭静委员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护救济制度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一是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草案第78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土地权益受侵害、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性骚扰、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等5类行为,但未明确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尽管该条以“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但内容的不明确也将为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的实施埋下隐患。
二是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过窄。除第78条规定的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外,草案第79条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支持起诉。不过,“支持起诉”与“公益诉讼”有本质差异,检察机关外的其他主体据此不能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然而,鉴于检察机关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可能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外的其他主体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是公益诉讼的配合协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诉讼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既需要注重拓宽线索渠道,也需要提高办案质效,但当前无论从法律的保障抑或从各地运行实践来看,并未确立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配合义务,公益诉讼的效果难以保障。
建议增加反家暴公益诉讼条款
对此,彭静委员建议,应以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契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等主体的公益诉讼职能,积极探索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助力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彭静委员认为,应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明确反家暴公益诉讼内容。“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需要公权力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彭静说。
彭静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组织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修订时增加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条款,增强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力度和效果。
此外,彭静委员表示,应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明确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建议修订草案第7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我并不主张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事件中的公益诉讼提起越多越好,而需要遵循合法性、有限性和必要性原则。”彭静表示,应以公益性较强的家庭暴力案件为中心,非公益性家暴案件除外为原则。
如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实施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必要时参与诉讼之中。其次,支持起诉为主,公益诉讼为辅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的规则,当有其他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应当以支持起诉方式参与;只有当其他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方可提起公益诉讼;三是检察建议前置,公益诉讼后备的原则。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必须履行诉讼前置程序,即以建议、督促、支持起诉方式参与家庭暴力领域公益诉讼,只有经过必要的前置程序仍无法奏效前提下,方能激活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彭静委员呼吁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妇女权益保障的合力。检察机关等妇女权益保障主体应尽快建立线索移送、案件信息共享、联合调查等机制,形成妇女权益保护的工作合力。同时,检察机关还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监督意见,构建覆盖婚姻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系统保护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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