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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醉驾量刑须规范,但公众担忧谁来解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称,最高法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量刑指导意见(二)》),要求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引人关注。
据人民法院报4月1日报道,《量刑指导意见(二)》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上述指导意见的这段表述,被外界认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引起广泛讨论。
如果说最近几年酒场风气有所变化,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给公众生活和出行带来了安全感,给社会带来一股文明自律的清风的话,公众当不该忘记这两个标志性事件的功劳。一是2011年5月1日零时起,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此,“醉驾一律入刑”的说法由此兴起并通过一段时间严格执法迅速在公众之中形成共识。二是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各地在落实八项规定过程中,禁酒令不断升级,从“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到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民风社风受党风政风影响,对酒的热情也有所冷清。
据法律专家解释,此次最高法规范醉驾量刑符合刑法总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是为了科学量刑。而且据报道,此前浙江、天津等地已开始针对规范醉驾量刑出台了相关文件,另外因情节轻微等情形,全国至少有上百起醉驾案例的被告人被定罪免刑,也有判无罪的案例。
法治作为一个严密体系,自有其严谨、准确、名实相副等要求,规范醉驾量刑,是法治更科学更完善的自然举动,属于法律界的分内之事。但在舆论时代,一个事件的结果,往往超出事件预先所框定的范围,其所溢出的影响,也不能不重视。
当媒体广泛以“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来报道此次量刑意见时,公众产生一些相当合理的担忧或者疑问也是相当自然。一是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尺度如何把握,如果没有细则来认定,不惟执法者难以判断,就是饮酒者自身也无所适从。二是尽管法律可以因之而更科学严谨,但是在公众看来,其对于醉驾等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可能下降。报道中有一些短距离、低速行驶而免刑的案例,但是只是没有出事而已,一旦出事,谁又能拍着胸脯说短距离、低速行驶产生的危害就一定轻微,毕竟在任何车辆面前,血肉之躯终究脆弱。所以说,相对于公众安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伤害,醉酒者的眼泪并不值得同情。三是由此带来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会不会导致司法不公。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权人士、公众人物、富人阶层,会不会因此而得到网开一面的机会,造成新的司法腐败和社会不公。
规范量刑、科学量刑是法治的进步,但提前预计影响,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及时化解公众担忧,也是法治进步的题中之义。
(原题为《醉驾量刑须规范,但公众担忧谁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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