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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会客厅】你肇事他包庇,最后究竟谁吃亏?

2022-02-27 17: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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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14年,被告人言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从福贡县架科底乡驶往上帕镇。在超越前方行驶的拖拉机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致使该正三轮载客摩托车驶离路面后翻下怒江边,造成该摩托车上的乘客娜某相当场死亡、邓某受轻伤、驾驶人迪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言某立即驾车往上帕镇方向逃逸,并打电话联系友某。友某在石月亮乡观景台附近接到言某的电话后,立即驱车返回到福贡县城,在县城北司法局附近将其面包车停放好后,搭乘出租车到城南加油站附近见到言某,言某向友某说明肇事情况后,指使友某冒充肇事车辆驾驶人投案,友某同意后驾驶肇事车载着言某一起来到案发现场向正在勘查现场的交警投案。

法院在审理友某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发现,能证明友某系肇事驾驶人的证据不足,本次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可能并非被告人友某所为,在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言某先后潜逃至腾冲县及境外(缅甸)藏匿,后因迫于各种压力并经亲属规劝后回国投案自首。

审理结果

被告人言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违法超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言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言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言某交通肇事逃逸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又指使被告人友某冒充肇事司机向公安机关投案,作虚假供述,客观上扰乱了公安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言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友某明知言某是犯罪的人而予以作假证包庇,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本案中,由于二被告人实施了妨害作证和包庇的行为,致使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办本案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给国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甚至险些造成错案,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对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被告人言某在肇事逃逸后,指使他人顶罪,真相被揭穿后逃跑,后经家属规劝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言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娜某家属和伤者邓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友某在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提出关于家庭因素方面的辩护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友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在所提幅度内依法判处。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交通肇事逃逸后,驾驶人找人顶罪的行为构成一罪或是数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二是在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找人顶包的案件中,驾驶人构成妨害作证罪、顶罪之人构成包庇罪的法理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后找人顶罪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案件只按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理,并没有追究驾驶人妨害作证和顶罪者包庇的刑事责任,而有的案件既追究驾驶人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又追究其妨害作证的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本案属于后者。公安司法机关对驾驶人究竟是追究一罪或数罪,如何进行取舍?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对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认定。按一罪来处理的顶包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因为顶罪时间不长,在侦查阶段就被办案民警识破,没有给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带来太大影响,违法行为较轻,还不足于构罪,给予行政处罚即足以制裁和教育,无论是指使他人做伪证或是明知犯罪的人而予以包庇的人,都以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因此往往只追究一罪而非数罪。而对于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人和被指使的人,因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给侦破交通肇事案件带来较大阻碍,在案件侦破中使国家司法资源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严重,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以罚当其罪,因此,除了追究其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外,还必需追究其妨害作证的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才能罚当其罪。

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是责任事故,驾驶人应负全责,如果肇事后果为“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则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交通肇事逃逸后,驾驶人没有找人顶罪,有朝一日被抓获归案后,则仍按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如果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找他人顶罪,则从顶罪之时起,相当于驾驶人又实施了一个新的违法行为,如果该行为造成的后果足够严重,行政处罚不足以罚当其罪时,就有追究刑事责行的必要,此时驾驶人指使他人做伪证就构成了新的犯罪,即妨害作证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而顶罪者则同时构成了包庇罪。

结合本案分析,被告人言某无证驾驶,违法超车,肇事后逃逸,属于责任事故,应负全责,造成一死两伤的后果,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言某在肇事逃逸后又找友某替自己顶罪,使案件侦破一波三折,造成国家司法资源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言某实施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进行追究,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才符合罪责刑相统一的刑罚原则。同时,被告人友某包庇言某的行为,与言某的妨害作证行为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不追究友某包庇罪的刑事责任,不足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图 | 网 络 文 | 王文荣

编 | 李振宁 审 | 杨 凤

原标题:《【法院文化会客厅】你肇事他包庇,最后究竟谁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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