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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方严打驾照“买分卖分”,对卖分人、中介均可处罚
5月16日,湖南省公安厅在其官网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向各市州公安局下发,旨在加强道路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分管理,有效打击买分、卖分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要求,严厉打击非法销分、铲分,对同一车辆有3个以上驾驶人接受处理,或同一驾驶证处理3辆以上车辆违法行为的,要重点关注,通过询问相互关系、车辆、违法行为熟知程度等相关信息进行确认。落实值日警官巡查机制,加强交通违法处理点及周边区域巡查,对处理点周边停车场异常人员活动、人群异常聚集等涉嫌“买分卖分”可疑情况的,及时驱散或联合属地派出所开展调查打击。有条件的,可以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及时发现“QQ群”、微信“朋友圈”、网络论坛、车友会以及同城信息、购物等网站中存在的“买分卖分”线索和相关人员,及时交由各属地刑侦、治安部门进行查处。
该《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力,卖分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影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办案的行为,对卖分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言”予以处罚;对“买分卖分”中涉及的买分人和中介人员,固定串通共谋的事实证据,以“提供虚假证言”共同违法人予以处罚;对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谎称需扣分骗取中介费用的,以诈骗行为进行处罚;对伪造证件虚假注册网上车管所信息处理交通违法的,以伪造公文证件处罚;经调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意见》同时要求,强化内部监管,严格审批、问责,确保依法实施处罚。各交警支队应迅速对当前处罚、记分审核权限进行重新清理,暂将撤销、清分审核权统一归口支队一级,由支队明确一至二人具体履行审核职责,相关审核人应依照法律精神认真履职,审核人对其审核的事项负法律责任。交警支队长、大队长为本单位落实处罚、记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违规撤销、清分的,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原则严格问责。
【普法小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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