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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大学生为赚五百港元带12支仿真枪入境,一审被判7年
在深港两地海关每天川流不息的通关人群里,水客是一种屡禁不止的存在,为了每次一两百元的带货费,一些老人、学生也加入了水客大军。一般水客被查获后,按照数额和情节不同,会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几个月的有期徒刑。然而,当香港城市大学的大学生小霍,面对500元港币的诱惑,也客串一次“水客”时,他面临的却有可能是长达7年的有期徒刑。因为,海关在他的带货包裹里,查获的是12支仿真枪。
一审法院认定小霍的行为触犯了走私武器罪,目前,该案还在二审中,小霍一方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是受人蒙骗,不宜以走私武器罪论处。虽然此案尚无定论,但对广大赴港自由行的群众是一个警醒,不要为了带工费这点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一不小心很可能会变成“背锅侠”,面临法律的严惩!
被查出12支仿真枪
小霍今年23岁,家住香港新界,是香港城市大学的一名大学生。他家境贫寒,是家中最小的儿子,利用课余时间打工赚钱帮补学费和家计是小霍的生活常态。
根据小霍的供词,2016年7月27日,中学同学何某找到他,问他愿不愿意带货赚点钱,小霍就同意了。接着,小霍如约在上水火车站见到了货主,货主告诉他带的是电子零件,带货费是500港元。和小霍一起带货的还有其他两人,货主往他们三人包里装了货后,就让小霍跟着其他两人过关。小霍拿到书包后,打开一看,里面是用包装纸包得严严实实的正方形物体,小霍也没有拆开包装看。过关时,三人走的是一条E通道,小霍走前面,另外两人走后面。三人并没有把背包过X光机检查,结果被海关人员拦截检查时抓获。小霍的包里被查出疑似枪支13支,后经鉴定,里面包括仿真枪12支。
一审被判入狱7年
该案一审由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时,公诉机关认为,小霍走私12支枪支入境,应该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小霍一方辩护律师则认为,小霍对自己携带的物品属性并不明了,其行为应只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而且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深圳中院认为,该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小霍真的对涉案走私物品的属性存在认知错误,遑论受蒙蔽一说。因此不采纳小霍一方的辩护意见。
深圳中院一审认定,小霍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而鉴于其是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观点对撞
检方:被蒙骗并不能规避刑罚
记者从深圳检察院了解到,小霍的案情并不是特例。去年4月,也发生过类似案件。犯罪嫌疑人郭某从福田口岸入境,被海关人员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里查获4个IPAD盒子,盒子里装有仿真手枪4支。
据郭某交代,案发之前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帖说找人走“水货”,每次带工费250元~300港元。郭某表示事先并不知道装的是仿真枪。
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只要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即使其对于自己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也不影响走私犯罪的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如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被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辩方:不应以走私武器罪论处
小霍的二审辩护律师但曦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小霍确不知情其走私物品为枪支,其仅有走私电子产品的故意。通过中间联系人何某经香港律师楼公证的《声明》以及二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明,小霍确有受蒙骗的情形。
但曦律师说,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罪过。并且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刑事审判参考》也明确了只有在行为人具有概括故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检方引用的法律法规,反之,则不能。
所以,一审认定对小霍应以走私武器罪论处系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纠正。
(原标题:大学生水客或被判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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