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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评江苏泰州流浪者获市民身份:不该是个别待遇
近几年,江苏省泰州市社会救助站先后接收了20名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他们滞留在泰州都在3个月以上,最长的已达9年。这些流浪人员伴有不同程度的智力、精神和肢体残疾,不能表述自己的真实身份,无法与亲属取得联系。因为没有合法身份,因而不能办理医保、享受救助,残疾的流浪人员还办不了残疾证。据中国之声报道,江苏近日启动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办理手续,首批20名“生活无着落者”成为江苏泰州新市民(5月15日《北京晨报》)。
根据当地官员的解释,这20名流浪汉享受市民待遇,意味着将告别风餐露宿的日子,可以和泰州其他有家、有生活来源的市民一样,户籍状况不再空白,而且每月能领到一笔最低生活保障金,看病的医疗费用也能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一句话,他们过上了一个正常人的日子。正常人的日子,对他们来说,来之不易,与当地政府积极作为分不开,而从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生存权角度审视,他们有了基本的生存保障。
来这世上走一遭的每一个人,都应得到保有尊严的生存条件,这并非来自养了懒汉的福利国家理论,而是基于我国宪法第45条的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应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提供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由此可见,江苏泰州的流浪者获得市民身份,不是幸运,也不是恩惠,更不是出不了省的个别待遇,而应是惠及全国困难群众的法定待遇。谁来做?国家和社会。作为国家职责承担主体的政府,基于最低生存保障的给付责任,和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职责一样,不能推卸。
而全国范围内,能得到市民待遇的流浪者,并不多见。他们是这个社会最弱势的困难群体,遍布各地,随时有安全、健康等多重威胁,何时结束这样的日子,对他们来说,可能还是未知数。让宪法第45条的权利不再止于纸面,变成实实在在的待遇,需要政府的作为,还需要立法部门的努力。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行政给付进行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不利于实践中行政给付正义的送达。这项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工作,值得高度重视,只有从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划清给付范围和标准,才能把这项充分体现社会温暖和国家担当的工作推上依法行政的快速路。只有那时,宪法第45条的实现才算真正指日可待。
(原题为《流浪汉变市民,不该是个别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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