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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通报湖南攸县“5·7”重大中毒窒息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5月12日通报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吉林桥矿业公司“5·7”重大中毒窒息事故,全文如下: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吉林桥矿业公司“5·7”重大中毒窒息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7〕1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2017年5月7日,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吉林桥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桥煤矿)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8人死亡、37人受伤。
吉林桥煤矿属乡镇煤矿,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21万吨/年,低瓦斯矿井,与相邻的石等下煤矿井下采空区相联通。石等下煤矿2014年关闭后,石等下煤矿一原股东组织人员在该矿井口附近非法建设了化工冶炼小作坊,收集废弃电子产品冶炼提取贵金属,并于2017年5月5日擅自打开关闭的石等下煤矿井口,用鼓风机向井下排放冶炼废气,使有毒有害气体扩散,造成吉林桥煤矿井下违规作业人员中毒窒息伤亡。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非法化工冶炼小作坊违法组织生产。该作坊无证照,违法提取金属,为逃避环保监管,私自打开已关闭矿井井筒,将有毒有害气体通过鼓风机排入井下。二是吉林桥煤矿违规组织生产。该矿拒不执行湖南煤矿安监局湘潭分局下达的停止井下一切采掘作业监察指令,在事故发生区域有39人同时作业,且劳动组织混乱,事故发生后,井下人数不能及时查清。三是吉林桥煤矿迟报事故,应急处置不力。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事故,盲目组织自救,造成事故扩大(组织救援的矿长也在自救过程中死亡)。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及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高压态势。对煤矿和非煤矿山周边的小作坊、小窝点等,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治理,对无证经营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向矿山排放污染物或有毒有害气体的,要坚决予以打击、整顿。同时,要结合辖区矿山实际,采取日常检查、暗访暗查、突击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五假五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仍组织生产)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予以曝光,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或开展“回头看”;要认真落实停产整改煤矿盯守责任,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的检查盯守人员,要依规责令停职检查,造成事故的要严厉追责。
二、加大对矿区范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各矿山企业要掌握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关闭矿井的采空区范围、井巷、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凡是与本矿联通的,必须制定防水、防火和防有害气体措施。对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关闭矿井情况不清的,要采取调查访问、物探和钻探等方法,查明其采空区分布范围、积水状况、火区分布和有害气体等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当前正值汛期,要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和应急准备工作,做好矿山企业预防性检查,备足防汛物资。进一步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准确掌握水情及恶劣天气的预测预报,超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赋予值班人员、井下带班人员和班组长等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权力;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在未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生产。
三、深入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的要求,认真开展全面安全“体检”执法,对正常生产和建设的煤矿,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优先安排对灾害严重、安全基础薄弱等“不放心”的煤矿进行“体检”。“体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置,重大隐患要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盯守责任。对责令或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要督促落实逐矿盯守责任,严防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对列入淘汰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的煤矿,要推动加快关闭退出,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的要求,开展自检自改工作,没有开展的,一律要求抓紧“补课”;发现煤矿自检不认真、走过场、自检报告严重失实的,要责成煤矿企业或委托具备能力的第三方重新进行,并对查出的隐患从严处罚。
四、切实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应急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的要求设立矿山救护队和兼职救护队;要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作业流程,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加强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强化应急处置,一旦发现险情或事故,必须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程、规范和应急预案,快速、科学、安全、有效地组织施救,严禁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严防盲目组织施救造成次生事故。各地要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加大区域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建设的投入,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救援能力。
五、严肃认真查处事故。地方各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监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要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做到从严、从重、从快,特别是对组织迟报、瞒报事故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上限严格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生产情节严重的事故,要建议司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公开审判,有效发挥震慑作用。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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