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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类广告中出现饮酒动作,宾三得利洋酒被罚款16万元
近日,日本三得利和乐怡预调酒关联公司宾三得利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酒类广告中出现饮酒动作,违反广告法规定,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6万元。
2月2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查询发现,日前,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宾三得利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通过自媒体发布的酒类广告中含有饮酒动作。涉案酒类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违法广告截屏打印件及光盘证据固定,签订的协议及情况说明、违法广告删除打印件、当事人及旁证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决定书提到,2022年1月27日,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动作;”的规定,构成发布酒类广告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从重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当事人发布酒类广告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圆整。
天眼查App显示,宾三得利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仙波匠(SHO SEMBA),由BEAM SUNTORY ASIA PTE.LTD.全资持股。经营范围:食品、酒类以及相关包装材料、电子产品、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金属制品、家具、家居用品、照明设备、橡塑制品、纸制品的零售、网上零售、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国际经济信息咨询(金融信息服务除外),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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