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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刊文评为国歌立法:是对国歌跨时代价值的清晰表达

李思辉/光明日报
2017-05-10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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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关于国歌法的法律案拟于今年6月初审。这意味着,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将有一部专门的法律。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在战火纷飞的年代,《义勇军进行曲》是“誓与国家共存亡”的冲锋号;和平年代,国歌是“而今迈步从头越”的进行曲;在奥运会夺冠等国际场合,国歌是炎黄子孙共同的心声。国歌是一首歌,唱出了中华儿女的不屈和抗争;国歌又不只是一首歌,它奏响的是整个社会团结奋进的鼓点,凝聚的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气神。

为国歌立法,是对国歌尊严的维护。时下的某些场合,国歌缺乏统一规范。社会上流行的国歌版本有十余种之多,即便是专业的演奏家,也未必答得出它的演奏标准,更遑论大众了。除此之外,个别娱乐化国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随意篡改国歌歌词,奏唱国歌时嬉笑打闹,甚至在某些婚丧嫁娶、舞会联谊等娱乐或商业活动中,滥用国歌。凡此种种,本质上都是对国歌的不敬。通过立法,规范国歌的使用,制止不严肃的国歌奏唱现象和其他有损国歌尊严的行为,非常必要。

为国歌立法,更是一种对深藏于中华儿女灵魂深处民族情感的确认。国歌的创作背景正当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之忧的时刻,仔细聆听,国歌里有“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的节操,有“余虽不在位,当与国共存亡”的气魄,有“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担当,有“寄意寒星荃不察,我以我血荐轩辕”的壮烈,中华民族五千年不屈的气节精神、为国为民粉身碎骨的血性,都在其中。

曾有人议论,战争年代的歌曲不适合现今,应修改歌词或另选国歌,这是非常错误的观点。战火硝烟虽已远去,但我们永远不能忘记那个“最危险的时候”,永远不能失去民族振兴的紧迫感,永远不能泯灭奋进的精气神。“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不是轻视生命,而是以牺牲保护更多生命、保存民族之根。“每个人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揭示了国歌表达的是抵御侵略的奋起,本质上是珍爱生命、崇尚和平。继2004年全国人大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写入《宪法》后,此次又将专门为其立法,就是对国歌跨时代价值的清晰表达。

“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国歌旋律是激昂振奋的,它奏响的是一个饱受苦难的东方大国奋发图强的旋律,呼应的是一个唯一不曾断代的世界古老文明复兴的决心。《义勇军进行曲》所表达的坚忍不屈的民族品格,在任何时代都必须高扬,不断光大。

(原题为《为国歌立法有利于弘扬爱国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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