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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严查涉企收费违法行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是重点

澎湃新闻
2017-05-10 14: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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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国家发改委网站获悉,5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要求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的收费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通知》指出,要按照“清理与规范相结合、清理与查处相结合、清理与减负相结合”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的收费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从源头加强整改,积极构建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努力,使涉企收费行为明显规范,收费秩序持续好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通知》显示,检查范围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金融、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等领域的收费情况。

《通知》称,检查工作将分三个阶段完成,摸底排查阶段(5月底前完成)、重点检查阶段(7月底前完成)、整改规范阶段(8月底前完成)。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2013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查处纠正了一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了企业负担。但目前涉企收费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停征、减免、降标、取消等涉企收费优惠政策没有认真落实,有的行政机关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有的机构借助行政权力或者优势地位强制服务、捆绑收费,抬高了企业成本,不利于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精神,进一步治理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挖掘经济发展潜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要按照“清理与规范相结合、清理与查处相结合、清理与减负相结合”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的收费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从源头加强整改,积极构建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努力,使涉企收费行为明显规范,收费秩序持续好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此次检查范围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环节、金融、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等领域的收费情况。检查时限是2016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溯至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重点查处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并收费;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将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收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及各地关于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中关于“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的规定,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的费用,转嫁给申请人承担等行为。

(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重点查处未按规定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

(三)进出口环节收费。重点查处海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领域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利用行政权力或者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不执行停征、免征、减半征收、降低标准等优惠收费政策;将法定职责与经营服务性项目捆绑收费等行为。

重点查处违反《价格法》、《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行为。

(四)金融机构收费。加大宣讲力度,督促商业银行认真对照《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加强内部收费管理。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转嫁成本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强制办理承兑汇票和借“过桥”抬高融资成本等行为,重点关注小微企业、“三农”、“双创”等领域。

(五)电子政务平台收费。重点查处违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收费;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时,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违规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者收取费用;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业事业单位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等行为。

(六)建设领域收费。建设领域收费主体多、链条长、环节复杂,要认真梳理、全面检查住建、规划、国土等行业从申报立项到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全流程的涉企收费情况。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等相关规定,重点查处继续收取已取消的保证金或者违规新设保证金项目;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行政机关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

三、组织实施

此次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层级相关部门、单位直接检查,不得层层转发文件,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摸底排查阶段(5月底前完成)。为摸清底数、明确重点,提升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集中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力量,组成若干调研组,通过外围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本地区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单位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特别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本地区电子政务平台的使用、运营、收费情况,逐一摸底排查,全面掌握相关收费的范围、种类、标准、依据和金额。同时,对本地区虽具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但收费明显不合理或者收费依据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脱节的收费项目深入摸排,并提出清理规范建议。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底前完成)。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检查方案。要在本地区抽调充足精干力量,按照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同步整改的原则开展检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检查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三)整改规范阶段(8月底前完成)。检查结束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研究分析问题原因和解决办法,并将查出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地方有关部门反馈。督促被检查单位制定相关收费制度,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体系。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四、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涉及主体多、范围广。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注重创新思路方法、针对实际突出重点、坚持检查规范结合、着力加强舆论宣传,扎实开展相关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是今年发展改革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抓好抓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细化工作要求,明确任务责任。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确保涉企收费检查顺利开展。

(二)创新思路方法。要深刻理解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大平台、大格局、大服务”的重要定位,充分挖掘运用平台相关作用,依托平台建立“收费单位动态档案”,对辖区内各类收费单位实施动态监管。要转变执法观念,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在深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开展检查工作。聚焦主要问题,集中力量突破,努力依法查办一批“叫得响、影响大”的大案要案。

(四)检查规范结合。要边检查、边规范、边处罚、边总结。对查出的乱收费问题,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有关规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程序、严肃处理,并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认真整改;对法律法规暂无明确规定的,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及时全面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并复查整改效果;对现行合法但不合理的收费政策,及时向政策制定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取消收费项目或者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做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五)加强舆论宣传。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创新舆论宣传思路、方式方法。在开展检查的同时,研究策划宣传方案,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深入解读政策法规,突出宣传涉企收费检查取得的成效。

(六)及时报送总结。检查期间,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沟通,发现重要情况立即上报。摸底排查情况(附件1-4),请于5月31日前报送。同时,对2014年-2016年的检查情况全面分析、认真总结(附件7-8),于6月15日前报送。2017年涉企收费检查情况,包括工作总结、典型案例及附件5-6,于8月31日前报送。

上述材料均通过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报送,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数据填报、总结报送等情况予以通报。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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