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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鹦鹉获刑5年男子上诉,律师:不应把鹦鹉与大熊猫同等对待
法制晚报5月9日消息,深圳男子王鹏贩卖自养鹦鹉,被当地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王鹏已经上诉,他的二审辩护律师称不应把鹦鹉与大熊猫等野生、繁殖性弱的动物同等对待,二审将为王鹏作无罪辩护。
案情 出售6只鹦鹉 2只为保护物种
2016年5月17日,深圳警方来到王鹏位于深圳宝安区的出租屋内,对其逮捕时,当场查获了45只鹦鹉。
2016年4月初,王鹏卖了6只鹦鹉,价格约3000元,他把鹦鹉卖给了朋友。调查结果显示,6只鹦鹉中,除4只为玄凤鹦鹉外,有两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
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
一审 法院认定人工驯养亦属野生动物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王鹏出售给谢田福的两只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
此外,公安机关在王鹏住处查获的45只鹦鹉中,经鉴定,其中包括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均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受保护物种。
对于这45只鹦鹉,王鹏的一审辩护人认为,王鹏养的鹦鹉并非用于出售,法院判决并未采纳这一意见,将其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宝安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法院据此认为,“虽然本案所涉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但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定,即便鹦鹉系人工驯养,但不能改变其属于珍稀物种的事实。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经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
有观点认为,王鹏对违法行为缺少认识,不能改变行为本身的法律定性。
一审判决后,王鹏上诉。
延伸 二审辩护律师称将为其作无罪辩护
王鹏的二审辩护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认为,王鹏主观上没有以此牟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此外,鹦鹉属观赏性物种,繁殖性较强,审理中,不应与大熊猫等野生、繁殖性弱的动物同等对待。
因此,王鹏的出售行为,也不应与“去野外抓鹦鹉”同等对待。徐昕告诉《法制晚报》记者,二审他邀请斯伟江律师和他一起担任辩护人,一起为王鹏作无罪辩护。
(原题为《卖鹦鹉获刑5年男子已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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