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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阳案一审:没有酷刑,对自己之前行为感到羞愧
“是否对你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没有,更没有遭到过酷刑。 ”5月8日上午,长沙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谢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扰乱法庭秩序罪一案,公诉人讯问谢阳的这段对话视频,4小时达到40万次的点击。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庭审现场获悉,谢阳对自己被指控的两起罪行都表示认罪、悔罪。谢阳的辩护人为他作了辩护。庭审结束后,三名旁听人员接受记者采访均认为 ,法庭充分保障了谢阳的各项权利。长沙市政协委员杨建明认为,谢阳案案件事实清楚,该案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有很大教育意义。
庭审现场。 长沙中院 供图指控:4大事实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长沙市检察院指控,谢阳长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逐渐形成了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谢阳的两个微博自创建以来至案发,累计发布博文1万余条,微博粉丝上万人,所有博文均系转载对政府、司法机关、我国法律和政治制度的负面新闻或对正面新闻报道进行负面评论,其中180余条直接攻击我国政府、煽动颠覆政权等言论的博文具有30余万的阅读点击量,部分博文被大量评论和转载。
谢阳多次赴境外参加境外组织的培训,通过“微信”、“电报”(telegram)等网络联系方式与翟岩民(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等境内外意图颠覆我国国家政权的人员串联,以“维权”为幌子,长期插手、炒作近年来国内发生的热点案件、事件,通过肆意歪曲事实、煽动他人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等方式,攻击和诽谤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具体的案例有,一,炒作“谢文飞”案。2015年4月,谢阳代理谢丰夏(化名“谢文飞”)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谢阳以辩护律师的身份至广州市看守所会见谢丰夏,其后起草、炮制了《谢阳律师会见谢文飞》一文,并将其发表在互联网上,公然鼓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无罪”。该文先后被部分个人微博和境外反华网站转载,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二,炒作庆安案。2015年5月,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候车室一袭警人员被执勤民警当场击毙。事件发生后,谢阳伙同律师谢xx、刘xx等人赶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庆安县等地,采取网下聚集滋事、网上鼓动对立等方式恶意炒作此事,诽谤执勤民警故意杀人,先后在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铁路管理局、庆安县火车站广场、庆安县政府门前等地非法聚集举字幅、拉横幅,后又通过互联网发布上述举牌行为的照片和歪曲事实真相的言论、声明,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员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
三,炒作南宁事件。2015年5月18日,谢阳在广西南宁市代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案件当事人双方组织多人在代理公司持械发生暴力冲突,谢阳被对方当事人组织的人员持棍棒殴打小腿致轻伤,南宁市公安局及时出警处置。其后,谢阳通过微博就其被打事件发表言论恶意诽谤南宁市公安局,声称“南宁警方组织黑社会插手经济纠纷”、“南宁警方是凶手”,并影射其因代理庆安事件而遭到迫害,通过抹黑政府形象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员仇视政府。上述博文发布后,引发了多家媒体、网络论坛转载、评论,造成恶劣影响。
谢阳家属。 长沙中院 供图谢阳:“内心深处就不认同这个政府”
公诉人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证据两方面,指控谢阳存在以上犯罪事实。谢阳的两名辩护人对此逐一进行辩护。谢阳本人曾是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其辩护人也来自该所,其中第一辩护人为该所主任贺小电。
公诉人指出,谢阳在侦查阶段共有36次供述和辩解,证明谢阳思想分4个阶段不断加深对我国现有体制的怨恨和不满。谢阳在2014年5月、2014年10月前往韩国1次、香港2次,多次参加境外组织的培训。谢阳前往台湾培训前,其他律师通过“电报”(一种通讯软件)发送给谢阳的培训资料中,有所谓《自由人宣言》的一系列文章内容,均为攻击我国国家政治体制,否定九二共识,鼓吹台湾“主权独立”。
辩护人贺小电认为,谢阳参加境外培训,从组织者和其内容看,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没有关联。
辩护人刘志江认为,对于谢阳的微博言论的数量,不能达到证实其罪行重大的目的。但公诉人随后出示了部分证据,“颠覆政权,是基本的人权,何罪之有?”,“‘台独’,如果仅仅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我支持”,证明谢阳的煽动言论。
公诉人摘要宣读了谢阳的供述:我内心深处就不认同这个政府,因此我的批评都是负面的,这样可以加剧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炒作敏感案事件。
辩护:多为主观评价,属于侮辱性语言,不是诽谤
公诉人指控,谢阳炒作庆安事件,“故意人为制造混淆视听的话题,与翟岩民等人串联,网下鼓动他人到政府门前聚集滋事,且在央视公布了视频资料并说明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开枪合法后,谢阳仍未放弃继续炒作该案,直接用低俗语言攻击央视,并鼓动他人继续跟进炒作。”
辩护人贺小电对该笔指控事实本身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事件起因上存在有关视频不公开等因素;行为人有多人。对于谢阳炒作南宁事件,辩护人贺小电认为,谢阳关于“南宁警方组织黑社会插手经济纠纷”、“南宁警方是凶手”是一般的主观评价,属于侮辱性语言。
公诉人答辩称,“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警察是及时出警的,谢阳被打与警方无关,明知无关,仍然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造成南宁警方社会评价降低,就是诽谤”。双方据此多个回合辩论。
此外,公诉人还指控谢阳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2014年至2015年3月间,谢阳代理长沙市雨花区莲湖村双塘组部分村民诉雨花区政府涉证拆行政诉讼案件时,纠集不具有律师资格的王xx、范xx等人代理该案。2015年3月9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谢阳纠集大量无关人员参加旁听庭审给予“围观声援”,当雨花区法院认定王、范二人不具备公民代理资格,要求二人离开审判区域时,谢阳采取拍打桌子、辱骂法官等方式煽动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对抗法庭决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造成庭审秩序严重混乱,庭审被迫中止。
而辩护人认为,谢阳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首先谢阳的该行为发生在《刑九》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刑九》修正前的刑罚,而据此前法律,谢阳行为不是犯罪。其次,该罪必须有犯罪故意,而谢阳的行为是基于认为司法工作人员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违法,而聚集多人围观旁听以给法庭施压,没有哄闹、冲击法庭的聚众故意等。
陈述:对我以前的行为感到羞耻又悔恨
在庭审开始公诉人讯问时,谢阳就表示:他没有刑讯逼供,更没有遭受“酷刑”。庭审结束时,谢阳最后陈述称:在我的这个案子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特别是在我羁押期间,包括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1月8日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我的合法权利,没有对我刑讯逼供,更没有遭受酷刑。由于“酷刑”的问题对公众产生的误导及负面影响,我表示真诚的歉意,并希望得到公众的谅解。
谢阳介绍,他是2011年才拿到律师执业资格证,2012年4月山东发生“陈光诚事件”,就在强烈的“好奇心”驱使下,介入 “维权”律师圈,认识了“同类众人”,并大有相见恨晚之意。从此走上“维权之路”,并在这条道路上越走越远,一发不可收拾,直至今天这局面。
谢阳还称:“通过今天的庭审,使我更加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我对我以前的行为感到羞耻又悔恨。作为律师,我本应该遵守职业操守,自觉维护法律秩序。我以前的所作所为已经完全违背了律师的执业伦理,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他希望以自己为反面教材,奉劝所有维权律师放弃使用联系境外媒体及自媒体炒作热点、敏感事件,攻击司法制度,抹黑我国党政机关形象等方式来代理案件,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事,避免被西方反华势力利用。
公诉人认为,谢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具有悔改表现,希望法庭结合全案及考虑这些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辩护人贺小电建议法庭对谢阳从宽处理直至免予刑事处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性质上讲,非常严重,法定最低刑为剥夺政治权利,这足以说明该罪罪行可以很小,情节可以很轻”。他认为,“我国不断繁荣富昌,国内安定团结,国际地位话语权愈高的环境下,仅凭几句没有事实基础的空泛言论,对国家政权可以说完全没有任何现实危害”。另外,谢阳失去自由已经有一段时间,认罪后不会再犯,希望从宽处理,以保障其个人乃至家庭的生活。
中午12点20时分,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三名旁听人员接受媒体采访。长沙市政协委员、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建明说,“公民要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谢阳案之前我还不了解,经过今天庭审,他案子的事实还是非常清楚的。该案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有很大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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