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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完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强力打击拐卖妇女犯罪
拐卖妇女是侵犯基本人权的全球性问题。《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均要求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本文作者认为,进一步预防、打击拐卖妇女犯罪需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各部门长期不懈努力合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防拐打拐解救被拐妇女,为女性生存和发展创造安全社会环境。
拐卖妇女是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在任何现代法治国家,人都不应该是交易、奴役对象。《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均要求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笔者认为,进一步预防、打击拐卖妇女犯罪需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各部门长期不懈努力合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防拐打拐解救被拐妇女,保护被拐女性合法权益。
拐卖妇女犯罪是侵犯基本人权的全球性问题
拐卖妇女犯罪把女性奴役化、工具化、商品化,是笼罩在文明之上的现代奴隶制。被害人被绑架、欺诈、胁迫、引诱、操纵、控制、强奸、拘禁、殴打、虐待、强迫卖淫、强迫劳动、强迫生育、强迫乞讨、摘取器官等,长期遭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2021年11月22日联合国大会上发布的数据表明,世界上70%的人口贩运被害人是女性,其中50%受到性剥削;在欧盟人口贩运中,近四分之三的被害人是女性,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被害人中92%是女性;在线贩卖人口增加到案件总数的30%至50%左右。
国际社会数据表明,全球每年与人口贩运相关的交易高达1500亿美元。新冠疫情可能冲击国家的惩罚与保护能力,加剧脆弱和边缘人群的被害风险。2020年全球各地区所发现的被贩运人数,据不完全统计,东亚等国发现2884人,为上年的20%;非洲约2.85万人,为上年的67%;美洲为1.11万余人,是上年的89.9%;欧洲略升至上年的104.55%至1.82万余人;南亚高升155.76%至约4.51万人。
人口贩运犯罪是世界性难题,尽管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严刑峻法予以严厉打击,如美国法典对人口贩运处最高20年监禁,有绑架、性侵、致人重伤或死亡等情节的处20年以上至终身监禁,对买卖双方、共犯和阻碍执法者同罪同罚,不少国家在刑法之外还出台专门的反人口贩运法、反奴役法、人口贩运被害人保护法等,即使这样人口贩运仍屡禁不止。
落实反对拐卖妇女的政策法规势在必行
我国自1979年以来连续出台政策法规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依据我国现行刑法,拐卖妇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强奸、强迫卖淫、致人重伤或死亡、卖往境外、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导致重伤或死亡后果的案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收买人的收买行为与强奸、非法拘禁、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等行为数罪并罚,但收买人不阻碍回原居住地的被拐妇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1年9月我国公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要求严打拐卖妇女犯罪,体现了保护妇女基本人权、为妇女创造安全环境的政策趋向。
但也应看到,跨区域拐卖妇女案件屡禁不绝,跨国拐卖、网络拐卖也并不鲜见。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提出的反拐要求势在必行。要深入实施反拐行动计划,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和犯罪团伙,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其正常融入社会,打击跨国跨区域拐卖妇女犯罪,树立我国对买卖妇女犯罪的严打态势,保护妇女基本人权,为妇女创造安全环境。
打击拐卖妇女犯罪需长期不懈努力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提出了加强预防和打击力度、加大投入、为女性生存和发展创造安全社会环境的更高要求。为此,笔者尝试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等各层面严格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让性别平等深入人心,宣传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第二,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当前我国对收买人的强奸、非法拘禁、残害等行为实行数罪并罚,对拐卖人的强奸、绑架等作为加重量刑情节适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对买卖双方所规定的刑罚仍存在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例如与绑架罪相比,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进行绑架仅仅是拐卖的起始行为,拐卖妇女不但以牟利为目的,且常常是结伙、多次、流窜作案,更有强迫卖淫、强迫生育、强迫劳动、强奸等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重于绑架,处罚上却不见得更重。又如基于买方责任小、社会危害性也小于卖方的错误观念,实践中对买方的量刑显著轻微,须知在某些案件中正是由于买方在收买后长期实施强奸、强迫生育、强迫劳动、非法拘禁、绑架、残害等严重犯罪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无法逃脱的困境,因此买方同属主要责任方,其社会危害性不小于卖方。
第三,充分运用DNA、GPS、人脸识别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增强打拐执法力度。现代技术可准确识别个人身份并准确定位,建议可充分运用到办案中。例如,通过天网工程等使用人脸识别、大数据技术对人、车辆等予以排查,对于识别被害人和嫌疑人可起到重要作用。只要被害人曾暴露在监控系统下,使用大数据分析比对其人脸信息即可得知去向及同行嫌疑人。建议也可共享“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即团圆系统,还可遵循自愿原则将被拐妇女近亲属的DNA输入国家DNA数据库中,借此增加发现被害人的机会。但人脸信息和大数据筛查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权十分重要,为避免被滥用,建议可在公安部层面设置面向基层打拐工作一线的统一登记、查询、报警、解救指挥系统。
第四,建议在全国开展拐卖妇女案件清查专项行动,完善对被拐妇女的救助安置机制,打击拐卖妇女上下游全犯罪链,推动清查行动常态化。重点关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对于性别比失衡严重的地区、穷困边远山区等进行清查,有助于发现被拐卖妇女的线索并有利于早期预防。
第五,建议完善相应的证据规则,加强对被拐妇女的保护和发现力度。例如,鼓励举报,建立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为其身份保密的制度;又如,被解救妇女的证言属被害人陈述,建议借鉴未成年人案件的一站式询问取证做法,避免多次取证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第六,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保障男女性别比逐渐实现平衡,减少收买妇女为妻或者作为生育工具的非法需求。
总之,预防、打击拐卖妇女需要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密织法网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政府执法司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做好犯罪预防和早期发现工作,及时解救、妥善安置被拐妇女,保障其尽快融入正常社会生活。(作者:祁建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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