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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法院发出全市首份“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

2022-02-21 18: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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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漳法院发出全市首份“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

近日,临漳法院速裁团队成功诉前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发出了全市首份“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

李某与张某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生气,曾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7月登记离婚,后经家人劝说于2018年2月登记复婚。两人复婚后仍旧经常发生纠纷,自2020年12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向临漳法院起诉离婚。因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符合诉前调解的要求,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特邀调解员收案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经了解,被告张某在外打工,与原告李某常年分居两地,二人之间沟通甚少。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经过特邀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和化解,原、被告放下心中怨气,本着“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的心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被告张某人居外地,调解员先通过冀时调指导他远程签署了调解笔录,后原告李某也成功签署。当日,速裁团队便出具了“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成功送达原、被告,并告知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作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截止目前,临漳已相继出具“诉前调书”号文书6份

“诉前调确”和“诉前调书”系人民法院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的新案号,对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的案件,不再使用“民特”和“民初”的案号。根据202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近年来,临漳法院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导流”,既从源头减少案件增量,又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谐化解。经过诉前调解,可以将相当一部分案件化解在诉前。在专业调解员的主持下,推崇理性、平和的纠纷解决方式,避免了诉讼过程的对抗性冲突性,促进双方以和谐、诚信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节约成本。通过在线调解平台,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平台进行沟通、协商,当事人足不出户,矛盾纠纷即可化解。同时,诉前调解无需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效力相当。对于法院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只要经人法院审查并裁定调解协议有效或出具调解书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此类案件的文书效力与普通民事调解书(裁定书)效力相当。

下一步,临漳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精神,健全多元解纷工作机制,优化司法服务,积极探索使用“诉前调确”和“诉前调书”案号对案件处理的新路径,深入分析社会矛盾纠纷成因特点,将人民法院预防化解职能精准延伸到纠纷产生的初始源头、诉争源头,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建立递进式预防化解工作路径,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有效分流、源头化解,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司法需求。

原标题:《临漳法院发出全市首份“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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