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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让刑事保护跟上网络时代
年轻女性取个快递就被恶意编派成荡妇出轨,遭遇“社会性死亡”;在网上发布女性的裸照,导致女性不堪羞辱而自杀;酒店房间里的私密行为被偷拍成淫秽视频,进而被贩卖营利……这些网络时代里侵犯公民人格权利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月21日举行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全国检察机关加强保护人格权的情况: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犯罪嫌疑人16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2410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12人。
同时,最高检还公布了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人格权保护)。“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我们不仅从这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读到雷霆肃杀之气,也读到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民权利的细心呵护,有刑法的辣味,更有民法典的甜味。严惩网络侵犯人格权犯罪,本质还是为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而且是为了满足新时代公民对于权利保护的更高期待,“心有猛虎,细嗅蔷薇”。
在人格权保护方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主动作为,能动司法,回应网络时代要求,既是充分赋权公民,也是检察机关的自我加压,推动传统意义上的“线下刑法保护”与“线上刑法保护”的无缝衔接。
比如,在杭州女孩取快递案中,被害女生遭遇了铺天盖地的网络诽谤攻击,但是按《刑法》的规定,诽谤罪原则上是一个自诉罪名,需要由被害人自己去取证、刑事自诉,“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受害者的维权门槛很高,可能的局面就是诽谤者逍遥法外,受害者欲哭无泪。最高检及时跟踪指导此案,将案件由自诉转为公诉程序,很快就为被害人讨回了公道。
在本案进入指导性案例之后,此类网络诽谤案不再是“特案”,将形成普遍适用的执法标准和规范,只要触发了诽谤案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启动红线,就可随时启动公诉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为被诽谤的受害人讨说法,也向诽谤者宣示了红线所在。
针对社会影响恶劣的网络晒裸照案件,在第138号案例中,最高检明确利用网络散布裸体视频、照片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公然侮辱他人,导致出现被害人自杀等后果,就要启动公诉,向晒裸照等网络侮辱的犯罪新手段亮剑。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公民遭遇网络诽谤、侮辱,以及被偷拍,都进入了刑事保护的射程之中,刑法保护的线上线下的切换将更为顺畅,这是民生司法的应有之义,是为让刑事保护跟上网络时代,把“保护”打上公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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