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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点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
5月2日是上海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首个工作日。
根据前不久上海高院对外公布的《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上海三中院和上铁法院从5月1日起分别集中管辖受理相关涉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企业破产,以及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一、二审案件。这是上海法院深化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的又一重大举措。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不断深入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法院改革主要任务之一。该纲要指出,铁路运输法院将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自2014年12月上海三中院成立以来,上海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正式拉开帷幕。2016年7月,上铁法院依法新增管辖原由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四个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上海三中院成立两年间,共受理各类案件6640件,其中受理行政案件1520件。上铁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半年以来,共受理原四区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735件,收案总数同比集中管辖前四区法院收案总和增长35%。
2017年4月,上海高院正式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明确,2017年5月1日起,上海三中院依法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包括以下四类:属于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环境资源保护(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以及企业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属于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当事人对上铁法院作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上海高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上铁法院依法管辖以下民商事案件:属于上海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金山、青浦、崇明法院管辖的除外);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法院管辖的一审涉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以及企业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法院管辖的一审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上海高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与此同时,上海一中院、二中院以及其他基层法院自5月1日起不再受理相关案件,在4月30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截至5月2日下午5点,上海三中院和上铁法院共计接收咨询10余起,收到诉状4份,其中涉食品药品安全的1件,企业破产案件3件,当场立案2件。
做足准备迎接立案高峰
5月2日上午8点半起,上海三中院和上铁法院的立案窗口,一切井然有序。
此前已陆续有当事人打电话或亲自来上海三中院和上铁法院的立案窗口进行咨询。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2017年4月19日,上海高院召开工作协调会,就上海三中院、上铁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案件管辖调整、工作衔接、业务培训等方面工作进行协调部署。5天后,上海高院立案庭又召开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受理工作专题培训会,就破产案件、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和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受理工作对相关立案法官进行了培训。
与此同时,上海三中院与上铁法院也积极做好前期筹备工作。上海三中院先后赴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学习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经验,多次召开庭务会学习有关民商事集中管辖的规定、法律、司法解释等。上铁法院则调整现有法官和法官助理,组成企业破产、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原管辖案件三个审判团队,以确保办案质量。
在5月2日的立案窗口,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看到,上海三中院和上铁法院均增加了立案人员的配置,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工作。“我们增设了窗口,增加了接待人员数量,并且明确各自窗口分工,进一步加强案件咨询以及法律释明、引导工作,以起到预检分流作用,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上海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钱光文介绍说。
5月2日第一个到达上铁法院的是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兴隆,他告诉记者:“听说今天上铁开始集中管辖(部分民商事案件),所以我就来了。”纪兴隆手头是一起涉外籍股东的企业破产案件,原属闵行法院管辖。上铁法院立案庭法官金向群审查了该案的材料后,发现缺少相关文件,没有当场立案,并向纪兴隆作了释明。
虽然没有当场立案,纪兴隆依然对集中管辖抱有很大的期望:“有没有当场立案没关系,重要的是集中管辖这种模式给我们提供了更多方便,我们也期待法院的专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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