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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执业三方面规范:董监高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迎来进一步规范。
2月18日晚间,证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并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证监会指出,《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不过,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
整体来看,《办法》共七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有三方面:
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一方面,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
另一方面,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并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
同时,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此外,证监会表示,也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证监会强调,人员管理是证券基金行业监管的基础性制度。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有必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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