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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车主获刑

2022-02-17 16: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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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法院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车主获刑

以案释法

“路”网恢恢

疏而不漏

侥幸逃费

确已犯罪

高速公路是一项投资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适当收费是回收投资、创造收益的方式。随着高速公路“绿色通道”等各种免征通行费政策的施行,一些不法车主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动了歪脑筋,采取各种逃费方式来少交或者逃缴车辆通行费,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近期,梨树区法院审结了20余件高速公路逃费诈骗系列案,以此警示有违法犯罪动机的车主尽早悬崖勒马。

【方式一】

偷天换日,跑长买短

2020年6月2日,“跑线”车主王某驾驶雅阁小型轿车在黑龙江省鸡西市载客到哈尔滨市,从鸡西市到七台河市附近正常缴费行驶,后分别从依兰、勃利等路口上高速公路,用锡纸包裹高速公路复合通行CPC卡,载客到达哈尔滨市之前联系好网约车在有J/U转的地方将乘客互换,再驾驶车辆返回鸡西市,下高速前将锡纸打开,在兴凯湖机场收费站下高速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王某通过用锡纸包裹CPC高速卡,屏蔽龙门架与通行介质之间的信息交换,导致龙门架无法识别车辆信息,从而导致计费失败,以此方式骗逃高速通行费。

尝到甜头的王某一发不可收拾,一个多月间,王某以上述方式拉载乘客从鸡西市往返哈尔滨市共计逃费22次,应缴高速通行费7 107.66元,实缴高速通行费973.92元,骗逃高速通行费6 133.74元,后王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骗逃通行费全部补缴至黑龙江省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梨树区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00元。

【方式二】

弄虚作假,瞒天过海

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沈某雇佣他人驾驶解放牌挂车跨省运输联合收割机至黑龙江省共计4次,使用购买或租借的虚假农用机具行驶证、跨区作业证等证件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14 394.00元,后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向黑龙江省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补缴全部高速公路通行费。

梨树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00元。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看似隐秘,不易被发现,实则得不偿失。在大数据和法律面前,逃费终究会被追究责任,最终不仅需要补缴相应的偷逃费用,还需要面临法律的制裁。在此,小编提醒广大车主出行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红线。

注意

偷逃通行费涉及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标题:《【以案释法】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车主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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