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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三家火锅店使用地沟油案宣判:店老板均获刑2年以上

项锐 鹿轩/温州商报
2017-04-2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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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温州鹿城法院一审集中宣判“大龙燚”、“万德府”、“匠心坊”等三家火锅店,加工、使用、销售“地沟油”的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到5000元不等。

“大龙燚”老板曾试图毁灭证据,被判2年6个月

温州“大龙燚”火锅店,由余某、凌某等人出资经营,分大南门和新城两家门店。

2016年8月,余某、唐某商量决定:“大龙燚”火锅店提供客人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唐某将其提炼加工成“老油”(俗称“口水油”),卖给“大龙燚”火锅店,销售给客人食用。

2016年8月25日至9月27日,唐某多次将“大龙燚”两家门店捞取的废弃油运至租住处,提炼加工成“老油”后,卖给大龙燚火锅新城店,销售给客人食用。

此案中,毛某受唐某指使负责捞取废弃油;凌某作为投资人之一,明知“大龙燚”存在加工、使用“老油”的情况,非但没有阻止,还接收唐某加工成的“老油”给厨房使用。

案发后,余某曾让唐某谎称,捞废弃油是给自己吃并销毁捞油的工具。

法院认为,余某、唐某、凌某、毛某结伙利用餐厨废弃油脂加工食用火锅油,并提供给消费者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余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凌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毛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万德府”老板也吃地沟油,被判2年6个月

2015年底,王某等人为开火锅店找到李某,李某负责指导“万德府”火锅店加工使用“老油”。

2016年1月至9月,王某雇佣并指使厉某在“万德府”火锅店厨房内,按照李某传授的制作方法,将客人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循环反复地提炼加工成“老油”,销售给客人食用。王某曾说,自己以及家人朋友多次在“万德府”聚餐,吃的就是“老油”火锅,以为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更不知会触犯刑律。

鹿城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厉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匠心坊”被查时老板砸监控,被判2年

2016年9月8日至11月2日,王某作为匠心坊火锅店的负责人及主要投资者,雇佣李某某作为火锅店的厨房主管,并雇佣陈某、张某提炼加工“老油”。

受王某、李某某的指使,陈某、张某使用滤网勺、铁桶等工具,过滤客人食用后的火锅废弃油,再运至鹿城区某废旧厂房内,将其提炼加工成“老油”,再运至匠心坊火锅店里,销售给客人食用。

在面临温州市场监管部门突击检查时,王某曾暴力抗法,破坏监控,试图毁灭证据。

鹿城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原标题:三家火锅店老板被判至少2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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