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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审:两千余吨废酸被非法倾倒
4月26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下简称德司达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这是江苏省人民政府首起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公开资料显示,德司达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经营范围主要是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
庭审中,原告诉称,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达公司在明知王占荣无废酸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以每吨处置费580元的价格交给王占荣处置。而王占荣在明知船东丁卫东无废酸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废酸以每吨处理费150元的价格交给丁卫东处置。
此后,丁卫东安排船工孙新山等人将其中2698.1吨废酸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严重污染环境。
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德司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上述刑事案件中,法院采纳了相关评估报告结论,认定被告向外委托处置废酸属于危险废物,废酸液排放数量2698.1吨,环境污染修复费用为2428.29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德司达公司作为废酸的产生厂家,应当预见到废酸的无序流转存在极大的环境风险,其处置行为必须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但是,本案被告以明显低于实际处置成本的价格交给他人处置,在明知废酸极可能被非法倾倒情况下持放任态度。其委托并不具备能力和资质的个人处置废酸,应视为是一种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该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庭审中,被告德司达公司同意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428.29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原、被告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将择日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
据悉,此案是江苏被国务院确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以来,江苏省政府与省环保联合会携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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