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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防止“一保到底”,不许罪犯“混病假”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5件案例都是有关社区矫正监督主题的。
这是最高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为方兴未艾的社区矫正积极建章立制,厘定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标准,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维护法治和人道的平衡,维护法律严肃性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杜绝服刑人员利用“保外就医”等的执行漏洞逍遥法外。
对“社区矫正”工作,公众相对不太熟悉,但是,如果说到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公众知晓度就明显提高了。特别是前些年,因为“减假暂”执行规范不严格,司法腐败案件频频发生,出现了巴图孟和“纸面服刑”等极端个案,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这是因为以往的确存在“重审判,轻执行”的问题,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律制度规定不够明确, 执行缺乏严格监督,导致一些服刑人员在取得缓刑、假释之后,就脱离监管,形同释放;或者一些人通过“保外就医”的手段“合法越狱”。
为了“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走上了快车道:从2009年全面试行到2014年全面推进,再到2020年《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
但是,《社区矫正法》还是一部2岁的新法律,还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摸索执行的具体尺度、规范。这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也是有的放矢,对于社区矫正中出现的典型性、多发性的问题给出具体指导,对社区矫正当中出现的难点、疑点以及公众的关注点,给予了及时解答。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132号显示,崔某某原为国企高管,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5年1月20日止。2016年5月,崔某某因在监狱中诊断患有胃癌被暂予监外执行,之后为方便就医、受照顾,变更至某直辖市的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崔某某也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矫正表现良好。
不过,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监督时发现,崔某某在化疗结束三年之后,由医院出具的复诊小结中,均未见明显的胃癌症状描述。区人民检察院就向区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崔某某进行病情复查和鉴定。在相关医学专家出具“初步认为其胃癌术后恢复情况良好,无癌症复发指征”的专家意见之后,检察院建议对崔某某实施收监执行,他在2020年11月被监狱收监了。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表示,对于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收监执行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及时提出收监执行的监督意见,防止“一保到底”,切实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我国法律规定,“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体现的是法律的人道主义,对“保外就医”的目的是让服刑人员在狱外接受更好治疗。但是,其罪责并不因为生严重疾病而减轻,坐牢不能“请病假”,更不长期“请病假”,要杜绝“一保到底”,不能一次生病就适用整个刑期。像崔某某虽然患有癌症,但是,化疗结束后三年期间未发现癌症复发或转移现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就不能还予监外执行。
对于严重疾病已经痊愈或者没有复发的,及时收监 体现的是人道精神和法治精神的平衡。在这个指导性案例中,最高检提出:人民检察院应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掌握相应的矫正对象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病情;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组织诊断、检查,切实防止当事人逃避刑罚执行。直白地说,三个月审查一下治疗情况,有病的继续治,病好的就该收监了。
也要看到,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既有严厉的雷霆手段,也有春风化雨的一面。在这批公布指导性案件当中,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见义勇为,三次往返火场灭火,徒手拧紧7个液化气罐,身体多处受伤,浙江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就主动依法监督县司法局对王某提请减刑,成就了一个“浪子回头”后得到社会认可的法治故事。
社区矫正作为新兴的法律制度,一头关系到刑事判决能否得到严肃执行,一头关系到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当权利,最高检通过公布指导性案例,在这一司法新领域主动作为、主动监督,推动建章立制,提升法律执行的精准性、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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