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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监督试点:审批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申请逾四千人次
最高检首次发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指导性案例。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自此,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迈入了全面法治化规范化的新发展阶段。
据介绍,这是最高检首次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表示,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时,检察机关始终坚持能动检察,在保障刑事执行依法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同时,注重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据通报,最高检于2021年在11个省(区、市)部署开展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请假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期间共审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请假申请4493人次。针对请假材料不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3份、检察建议书9份。
其中,指导性案例第134号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申请外出监督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方面所做的工作。
这一案例显示,社区矫正对象管某为江苏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6年7月21日,管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20年8月,管某反映其经营的某电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亟需本人赴上海、江苏等地洽谈业务,其向某司法所申请外出,未获批准,遂向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检察院根据管某某的申请,依法对某司法所不批准管某某外出申请进行监督。经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批准管某某外出申请。
最高检指出,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自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等有正当理由的外出申请,社区矫正机构未批准,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可综合社区矫正对象所在企业经营状况、个人在企业经营中的职责地位、外出理由是否合理紧迫、原犯罪性质和情节、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情况,判断申请外出的必要性和可能发生的社会危险性,准确提出监督意见。
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外出,仍应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最高检表示,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将批准外出社区矫正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电话联络、实时视频或者信息化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管理。必要时,可以建议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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