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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作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开庭,三个桥段是否抄袭存争议
4月20日,江苏扬州作家周浩晖与于正担任编审、制片人的电视剧《美人制造》的相关著作权纠纷案的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旁听获悉,双方的争议焦点依然集中在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上。
之前的2015年,扬州作家周浩晖将于正担任编审、制片人的电视剧《美人制造》等相关制作公司及于正本人告上法庭,理由是该剧涉嫌抄袭其小说《邪恶催眠师》,索赔83万余元。
2016年11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美人制造》在相关剧情上“借鉴构思”,不构成对周浩晖作品改编权与摄制权的侵害。周浩晖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院。
扬州作家:“咬人”、“飞鸽跳楼”、“水杯催眠”三个桥段被抄袭
周浩晖1977年生,是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硕士研究生,是一名悬疑作家。
他写的《邪恶催眠师》,以催眠师使用催眠手法实施犯罪计划为主线,讲述了警探罗飞和催眠师斗智斗勇,最终侦破案件并阻止了催眠师的计划。该小说于2013年4月出版发行。
湖南卫视2014年播放的电视剧《美人制造》,由于正工作室和湖南卫视共同出品,采用单元剧形式,基本上两集一个故事。
第29、30集的主要情节为:唐朝武则天时期,迷魂师袁客师利用迷魂术,以天谴名义刺杀大臣引导朝中风向,又让天子李显刺杀女皇让母子离心,以辅佐武三思上位。太医贺兰钧与之斗智斗勇,最终阻止了他们的计划。
周浩晖起诉称,第29、30集为本剧最后一个故事单元,在该单元中大量桥段与其小说《邪恶催眠师》雷同,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剧情与《邪恶催眠师》雷同,涉嫌抄袭、改编了他的作品。
一审法院、扬州中院判决认为,两部作品尽管均涉及催眠(迷魂)犯罪题材,三个催眠情节具有相似元素,但故事主线、主要故事情节、故事结构顺序均不相同。《美人制造》对原告作品(《邪恶催眠师》)少量元素的使用属于“借鉴构思”,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对作者权益的限制,周浩晖无权对思想范畴的构思主张权利。故被诉作品不构成对原告作品改编权与摄制权的侵害。
周浩晖不服上诉。2017年4月20日,此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周浩晖的代理律师认为,第29、30集的故事单元在“咬人”、“水杯催眠”、“飞鸽跳楼”三个桥段方面存在侵权。
比如,“使用钟声作为触发器”的“咬人”桥段。
《邪恶催眠师》中,受害人姚柏被催眠之后,误以为自己变成了科幻电影中的僵尸,所以他对一个无辜路人展开袭击,用嘴啃掉了对方的半张脸。催眠师在这次作案时,使用钟声作为触发器。当钟声响起时,姚柏便进入催眠状态。
周浩晖认为,在电视剧《美人制造》中,受害人李大人被迷魂之后,觉得自己饥饿难耐,因此对身边同伴展开袭击。迷魂师在这次作案时使用钟声作为触发器。当钟声响起时,李大人便进入了催眠。
再如,“使用钟声作为触发器”的“鸽子、老鹰跳楼”桥段。
《邪恶催眠师》中,受害人章明是个离异后无子无女的中年男子,他因此把情感寄托在自己饲养的鸽子身上。催眠师利用这种情感,对章明进行催眠,让章明误以为自己变成了鸽子,于是章明从楼顶以飞翔的姿势跳下来摔死了。催眠师在这次作案时,使用哨声作为触发器。
周浩晖认为,在《美人制造》中,受害人王大人中年丧子,他因此把情感寄托在儿子生前所饲养的老鹰身上。迷魂师利用这种情感对章明进行迷魂,让王大人误以为自己变成了老鹰,于是王大人从钟楼上以飞翔的姿势跳下来摔死了。迷魂师在这次作案时,使用钟声作为触发器。
周浩晖的代理律师认为,三个桥段已经形成了“部分改编”,目前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 具体化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 以及具体化的情感线索,犯罪动机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此外,该律师表示,是否“实质性相似”是一个法律判断,但不能忽视本案的一个事实判断是这两集的编剧周静在录音中认可了“抄袭”的事实。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周浩晖称,在电话中,周静承认“看过我的小说”,“留下深刻印象”,“因为是新编剧,把握不好模仿和抄袭的界限”。
《美人制造》方的律师:“桥段”并非叙事性作品的核心表达
于正及《美人制造》的代理律师认为,《邪恶催眠师》和《美人制造》不构成改编关系,两个作品的故事情节、人物特征没有相似之处。一个发生在现代,主人公是思维缜密、有勇有谋的现代侦探;一个发生在唐朝,主人公是生性自大、多愁善感的唐代美容催眠师。
上述律师综合百度百科、辞典等资料对“桥段”一词下了定义,称“桥段”是行业术语,不是法律用语,译自英语中的“Bridge Plot”,bridge引申义指“起桥梁作用的东西”和“过渡”;plot则有“情节”“策划”等义项。这两个单词合起来,可以表示画面的叙述方式、表现手法,也可以指一些特定的场景,例如“定时炸弹总在最后一秒中止”的桥段。“桥段就意味着经常被借用和化用”。
庭审中,于正及《美人制造》的代理律师认为,三个桥段相似仅仅是说这三个主题是一致的,但在法律上说没有太大的意义和价值。应当具体从情节、故事转承、人物塑造等方面比对才有意义。两个作品在具体的情节、人物方面等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方面没有相似之处。
上述律师还指出,对于叙事性作品而言,其核心表达是指故事主题、梗概、情节、发展、推动等构成的整体表达,不是单独比对涉诉的三个桥段,也要看桥段之间的逻辑关系。只此三个桥段不能得出是两个作品当中的核心表达。
至于涉诉的两集的编剧周静的“自认”,被告律师认为,“周静是在放低姿态,为了息事宁人。”而侵权是法律判断,自认的产生有很多复杂的因素,任何人的表态不能作为侵权的认定依据。
本案的二审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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