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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河南农民采蕙兰获刑”:杀鸡儆猴绝不是正确普法姿势
近日,河南一判决用法律告诉我们什么叫“路边的野花不要采”。
农民秦某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在山坡上采了3株“野草”,后被森林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顺手采的3株“野草”为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秦某也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处罚金3000元。消息一出,网友纷纷评论“以后都不敢爬山了……”
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当地司法部门认为,“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河南法制报的这条新闻也提到,这也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的震动。当然了,因为三株草而获刑三年的新闻一出,自然让人震惊又疑虑。况且这3株“草”给秦某带来的可不只是思想震动,而是缓刑3年的惩罚,给周边群众和参与讨论的众多网友带来的也不仅是法治教育,还有对生态保护执法的质疑和担心自己一不小心就会越过法律红线的恐慌。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运动很有必要,有关部门希望民众认识到保护生态的重要性和受到法治教育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通过如此重的刑罚来让民众受到深刻的法治教育——这种形式的“普法”就显得冰冷而不近人情。实际上,除非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者个别爱好者,大部分普通民众同秦某一样是分辨不出那3株“野草”是我国重点保护植物的,更别提知道采摘会触犯法律甚至获刑了。
我国从立法上加大环境资源整治力度,比较刚性的法律规定有: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等。如果公民法律意识稍微淡薄一点,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的普法宣传活动,用普法行动告诉民众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很多人知道我们要保护生态环境,但是并不知道自己随手摘一株草、捉一只鸟可能就触犯了法律。
因采蕙兰而获刑三年的农民秦某,根本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因为“无知”而犯罪的人绝不止秦某一个,明知犯罪而去犯罪,受到相应的惩罚叫罪有应得;不知犯罪而犯罪了,受到惩罚就显得悲情而无奈。正如之前天津大妈因为摆摊打气球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而被判刑三年引发众人同情,引发我们同情的原因正在于秦某和大妈们的“无知”。他们的“无知”也暴露出有关部门普法宣传的不到位,普法应当走在惩罚前面,毕竟我们要的不是惩罚秦某们,而是保护“蕙兰们”,而保护的前提是知道什么应该保护。
我们能够利用的普法宣传形式有很多,无论是开展普法教育活动还是网络媒体宣传,抑或者印发宣传册……这些都是正确的普法方式,通过个案的判决引起社会震动,让民众通过“杀鸡儆猴”式的法治教育来知法懂法,绝不是正确的普法姿势。
(原标题为《 农民采草获刑,绝非普法的正确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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