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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知局:时隔7年中央再出新规,盯上官员海外存款

邹春霞/政知局
2017-04-20 10:05
中国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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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昨晚(4月19日)的新闻联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中组部负责人在答问中称:“出台两项党内法规,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

此前,官员个人事项报告注重报却忽略查,报与不报一个样,报多报少一个样,报告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十八大之后有所改变,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全国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91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共12.48万人,让报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据政知局了解,这是中央首次出台个人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意义重大。

权威解读

先来看看中组部负责人就两部法规答问中的干货。

背景↓↓↓

出台两项党内法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指示要求和中央新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高度重视,几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随着管党治党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来的规定有一些方面已不能很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

比如,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更加科学化、精准化,对报告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势在必行。

比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从业形式多样化,投资渠道多元化,从防范利益冲突、促进领导干部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角度,亟待对报告的家事、家产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晰和完善。

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报告对象,以与领导干部利益和权力行为紧密关联的家事、家产为重点报告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报告和查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及查核等进行调整和明确;

坚持依规依法,与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衔接;

坚持实事求是,以更加符合实际,更为精准科学。

变化↓↓↓

与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报告主体进一步突出了“关键少数”。

修订后的《规定》,对报告对象的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作了进一步区分。概括起来讲,就是“一突出、两调整”:

“一突出”,就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

“两调整”,就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是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

修订后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但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个别项目作了合并调整。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三是增加了抽查核实的规定。

这是此次《规定》修订的一个重点,在《规定》中专列了5条,对开展查核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查核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对家庭财产来源合法性验证、查核结果的运用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了查核联系工作机制和抽查核实纪律。

新增加的这些条文,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的实践成果。特别是此次修订《规定》时,一并研究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必将促进报告制度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

追责↓↓↓

《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

一是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二是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三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内容

政知局从地方网站上找到了两个法规的全文,重点对比了2017版和2010版的不同。

报告对象↓↓↓

划重点

重点1:二、三类有所调整,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重点2: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内容↓↓↓

划重点

重点1: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填报范围调整,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也要填报;

重点2: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填报要求变细,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需要填报;

重点3:明确“子女”范围,非婚生子女也算,新规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新规对子女的规定更细。

重点4:明确“移居国(境)外”定义,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都要填。

划重点

重点1:境外存款和投资首次填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重点2:房产情况范围细化,包括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重点3:细化“股票”、“基金”、“保险”,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核查规定↓↓↓

划重点

重点1: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2:核查负责单位明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

如何处理↓↓↓

划重点

重点1:少报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即认定为漏报情节严重,严重者或调离岗位。

重点2: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漏报情形↓↓↓

瞒报情形↓↓↓

影响期↓↓↓

(原题为《时隔7年中央再出新规,盯上官员海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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