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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课题组:环保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实践增加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北京召开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2016年度实施与适用评估报告成果发布会。
2014年,为贯彻实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这四种执法措施,环保部出台了《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限产停产办法》、《查封扣押办法》等配套规章。
其后,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展“《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实施情况评估”的学术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了由竺效教授领衔的课题组,对“四个配套办法”2016年的实施进行评估。
今年的报告显示,2016年1-12月份,全国实施四个配套办法以及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2016年的总数为21738件,同比增长85%。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974件,同比上升36%;罚款数额达84820.73万元,同比增加49%;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9622件,同比上升130%;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5211件,同比上升68%;移送行政拘留共3968起,同比上升91%;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1963件,同比上升16%。
根据评估,报告课题组指出,四个配套办法条文还需更加准确地解读与理解完善:
其一,《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中关于30日复查期限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不利于发挥这项制度的威力。同时,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也应根据实践增加相应的违法情形;
其二,《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撕毁封条后的处理无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问题,还需环保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商一致予以解决;
其三,应对《限产停产办法》第5条、第6条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或由环保部统一规范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措施在执法实践中的适用,以确保依法行政,过罚相当,充分发挥《限产停产办法》的功能;
其四,《移送行政拘留办法》第2条规定与上位法冲突,与实践不符,建议尽快修改《移送行政拘留办法》第2条的规定,以使其与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意相符,并适应执法实践的需求;
其五,实践中存在大量“其它”违法行为,应及时修改配套办法的适用情形使之适应实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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