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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环之下的阴影:上海滩名流女律师为何遭弹劾
郑毓秀:民国时代的女名流
在民国时期,尤其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法律界,郑毓秀却是一个叱咤风云的名字,因为她开创了民国法律界的多项第一:第一个留法女博士,第一位女律师,第一位女法院院长(审判厅厅长)……而且,她的人生经历也非常具有传奇色彩:她出身于官宦家庭,聪明好学而天性倔强,具有反抗精神,不缠足,反对包办婚约,离家出走,东渡日本,加入同盟会,回国后为革命党人运送炸药,参与刺杀晚清政要的活动。辛亥革命之后、南北议和之际,她又协助革命党人刺杀袁世凯和良弼,以美女刺客的形象名震京师。
1919年“巴黎和会”期间,正在法国留学的郑毓秀,与一帮中国爱国青年,包围中国谈判代表陆徵祥的驻地,以玫瑰枝干冒充手枪,阻止陆徵祥等人在合约上签字,一时间名扬海外,成为女中豪杰。玫瑰枪事件是郑毓秀精彩人生中最引以为傲的亮点,她十分乐意向别人讲述这段经历;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在美国做大使夫人时,她还以《玫瑰与枪》为书名,出版了自己的自传。在这部自传中,传主郑毓秀对自己的婚姻生活着墨不多,主要集中于自己早期的革命壮举和后来的律师生涯,而且有意或者无意地遗漏了涉及自身的几个颇有争议的重要公案。本文利用现有的郑毓秀传记材料,结合民国时期的报刊报道评论,添加了郑毓秀一生中关键而负面的争议性事件,供读者参考。在此,且举一例。
之所以专讲传主“不太光彩”的一面,并非是故意揭人所短。主要是希望能给读者提供一些补充阅读材料,希望读者了解郑毓秀的另一面,看到名人光环之下的阴影。另一方面,也是要提醒各位尊敬的读者,自传(回忆录)有时候是靠不住的,因为人人都有自尊感和虚荣心,准备留给后人看的自传(回忆录),不免会有夸张掩饰之处。
高友唐弹劾郑毓秀案
1926年,郑毓秀回国,与留法同学魏道明一起,在上海法租界联合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根据当时实行的《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只能由20岁以上的男性国民担任。所以尽管郑毓秀向司法行政部申请了律师执照,但并未获批。为了能够执业,她转向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提出申请,终于和吴凯声(法国里昂大学法学博士)一起成为首批获准在法租界会审公廨出庭的中国律师。为此,当时报纸盛赞她为“中国第一个而且也是唯一之女律师……故不唯是中国妇女界之新纪元,而亦为法租界之新纪元”。
1927年,国民革命军攻克上海后,魏道明应邀赴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任职,郑毓秀也出任上海临时法院院长、地方审判厅厅长,魏郑联合律师事务所随之解散。同年8月,两人在上海举行婚礼。婚后,郑毓秀赴南京任职,随即被派往法国,商谈建交事宜。1928年,郑毓秀进入国民政府立法院,参与起草“中华民国民法典”,力主男女平等。
《图画时报》第346号(1927年3月)1920年代,郑毓秀在上海法租界当专职律师的时间,只有短短一年左右(1926-1927),但是因为是上海滩第一位女律师,又是在留法女博士,在法租界执业,所以颇受新闻报纸关注。郑毓秀自己的行动举止也十分高调,非常乐意曝光见报。魏郑联合律师事务所开业之时,他们在上海霞飞路东华大戏院设宴庆祝。宴会之上名流云集,美驻沪总领事、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之官员,国内外绅商、报界要人皆来捧场。在宴会上,郑毓秀发表慷慨演说:“国家由人治入法治之际,一国之女子,苟能振作有为,即足证明其国家之人人克尽厥职,百废俱举也……不仅是克尽女性公民对法律救国事业所应承担的职责,同时也是与男同胞一起谋增高女子在法律上之地位所做的一种努力。”
1926年10月,开业不久的郑毓秀到北京奔父丧,途经天津,还曾接受《北洋画报》记者采访,详谈自己成为法租界律师的经过。“上海法(租)界公廨,其所以异于公共(租界)公廨者,系得在安南西贡再上诉,此其制度,不啻视法租界为其殖民地。而八十余年以来,素无中国律师加入,女士不以为然,面法领事陈说理由,雄辩滔滔。领事亦为之屈服,不待考虑,遽允所请。……女士又谓此次得乃父噩耗时,正在欢宴各同业,以及沪滨要人及报界之夕,抵京已不及与乃父为最后之会面,终身引为憾事。”
1926年10月12日《北洋画报》
郑毓秀到南京后,并没有完全放弃自己在上海的律师业务,经常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插手沪上著名诉讼案件。比如,1928年林语堂为开明书局编写的超级畅销英语教材《开明英文读本》,被世界书局出版的《标准英语读本》抄袭侵权后,两家书局打起笔墨官司。财大气粗的世界书局便出重金礼聘当时声名如日中天的郑毓秀律师,希望从气势上压倒出版界新秀开明书局。世界书局之所以选择郑毓秀,是因为她后台很硬,号称“包打必胜”。她一纸诉讼,反而把开明书局告上法庭,罪名是林语堂和开明书局指责世界书局抄袭,是诽谤世界书局和《标准英语读本》作者。而且,法官竟然枉顾事实,在审判中明显偏袒世界书局。可见郑毓秀人脉之广、影响之大。
1928年12月25日《北洋画报》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制定完成之后,郑毓秀辞去立法院公职,回到上海,重新当起专职律师。而此时,夫君魏道明已经出任南京特别市市长,郑毓秀以市长夫人名义,在上海大揽各种诉讼案件,风光无限。以至于沪上法律界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博士电话到,推事嚇一跳!”意思是,郑毓秀博士一打电话到法院,推事(法官)就担心案子难办了。
郑毓秀名气大,收费自然不菲。据杜月笙回忆,郑毓秀在民事案件中,“公费(律师费)动辄以万数计,据说仅大马路的一件房屋拆迁案,郑毓秀所获得的公费就等于上海大赛马的一个头等奖”。经人介绍,她曾应邀为涉嫌反革命的罗步洲协助辩护,收费一千元。罗步洲系南京最大的英商洋行(和记洋行,和记黄埔前身之一)买办,因压制工人罢工,被江苏高等法院判决有罪。他原本希望借郑毓秀之声望与关系,上诉最高法院翻案。谁知,郑毓秀收钱后却不出力。此案审理期间,罗步洲委托律师查阅案卷,发现“并无郑律师片纸只字达到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于是,罗步洲又两次委托律师向郑毓秀索还一千元律师费,未果。1931年7月,罗步洲致函上海律师公会,指控郑毓秀“既接受委托,收受公费,而完全背弃其义务”,“请求退费又置之不理,使当事人受财产之损失”,违反律师章程有关“律师应以诚笃信实行其职务,对于法院或委托人不得有欺罔之行为”,“须以善良管理者之注意义务处理委托事务”的会则;要求开除郑毓秀律师公会会籍。律师公会经过多次调查讨论,认定郑毓秀“不以诚笃信实行其职务,无可讳言”,决定“依据律师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将全案卷宗呈送上海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声请将郑毓秀律师提付惩戒”,又依《上海律师公会暂行会则》第八条第五款,开除郑毓秀会籍,并呈报上海地方法院、上海特区地方法院、江苏高等法院、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以及法租界会审公廨。
后来,虽然江苏省高等法院和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下文,认为上海律师公会处置失当,恢复了郑毓秀的律师公会会籍。但此事对她影响不小,在后来的高友唐弹劾案和《铁报》案中,新闻报纸反复提及此事,对她的报道多有不利。
高友唐弹劾郑毓秀案发生于1932年,高友唐时任民国政府监察院监察委员,他在1932年10印刷出版的《监察院公报》上弹劾前任上海审判厅厅长郑毓秀与后任勾结舞弊,贪污法院公款二万二千余元。
案据上海人民张志平控诉上海特区法院院长杨肇熉,与前任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郑毓秀,狼狈为奸,贪婪不法各等情,友唐亲往上海调查。征之舆论,虽众口一词,杨郑之勾结贪污,言之凿凿,究难得其证据。先就交代舞弊一节,赴地方法院调集卷宗簿册,逐一查核。
高友唐发现,郑毓秀卸任院长时,重复支出22笔法院公款,共计二万二千五百零二元。高友唐一一列举了这22笔款项名目、数额之后,在弹劾书中继续写到:
账簿上盖有郑毓秀章、书记官钮传椿章,交卸后由杨肇熉之会计主任郑慧琛盖章。慧琛即毓秀之妹,杨肇熉之重婚妻也。共同舞弊,证据确凿。杨肇熉继任上海地方法院院长,承接郑毓秀交代,负有清算之责,乃侵占至二万二千余元之多,竟不举发,是郑敢于舞弊,一款两支,开司法界之恶例,杨肇熉为之徇隐,岂能辞帮助之嫌。此应弹劾者一。交代有无亏空,当以银行数目,与交代册列存款数目是否相符为断。友唐一再出调杨郑与银行往来簿,始则现任地方法院院长沈秉谦声称:并未移交。继则据杨肇熉函称:伊(郑毓秀)任内未立银行往来簿,郑任并未移交,前项簿记,已函郑前厅长查送等语。此等推诿之词,实无理由。司法收入应存代理国库之银行,司法部早有通令。试问若未与银行往来,公款存于何处?况检阅交代册,固明明列有银行往来簿,为杨肇熉所接收者乎?杨既接收有据,何不移交后任?显见银行簿与交代册必有不符之处,致不敢交出。是杨肇熉湮灭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之证据,了无疑义。此应弹劾者二。
……谨依弹劾法第二条,检齐当事人存款簿五本,交代册三本,提出弹劾。请政府破除情面,迅将前上海特区法院院长杨肇熉、前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郑毓秀、书记官钮传椿、会计主任郑慧琛,一并移交杭州地方法院,从重治罪。并追缴侵占各款,以敬奸贪,而平众怨。为国家整纲纪,为法界挽声誉,胥在于斯。
高友唐弹劾书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北平)《法律评论》杂志全文转载,上海、南京两地的报纸多有报道。高友唐是监察院著名的“大炮”,以不畏权贵、敢碰要员著称。高友唐出身满洲镶黄旗人,与末代皇帝溥仪有一定的交往。晚晴年间,他曾任同知,民国建立后,在《民立报》任编辑,兼撰评论,与《民立报》创办人、国民党元老于右任论交。于右任任监察院院长后,高友唐随之进入监察院,担任监察委员。在任监察委员期间,高友唐曾弹劾过海军部长陈绍宽、外交部长王正廷、安徽省主席陈调元,名震全国。据说,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他还曾受蒋介石委托,到天津面见溥仪,劝说溥仪不要听信日本人的谎话,为日本人所利用。1935年3月,高友唐因病去世后,上海的《东方杂志》、《良友》等著名报刊,都发了消息和照片。
高友唐遗像高友唐弹劾文发表第二天,郑毓秀、杨肇熉便在上海各报刊登启示,质问高友唐,认为前上海地方法院存款侵占之事,系书记官所为,不应以郑毓秀为该案主体。而且,监察委员之弹劾仅能及于公务员之行为,而郑毓秀作为律师的非公务员行为,则不在弹劾范围之列,属于“污蔑”。不过,郑毓秀虽然表面这么声明,实际上还是很担心会被审判定罪,因为高友唐手中掌握着真凭实据,就算她手腕通天,一旦异地审判,也是凶多吉少。因此,她决定收买高友唐。据说,她曾托人给高友唐送去十万元,希望他不要再追查此案。但被高友唐严词拒绝,他还将郑毓秀给他的信转呈监察院于右任院长,并回信给郑毓秀,表示,“须知中国官吏亦有不爱钱者”。
1933年8月,江宁地方法院开庭审理郑毓秀案,检察官认为郑毓秀等“假籍职务上之机会,共同侵占公务上之管有物,依刑法第四十二条实行共犯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罪。”当时,为了逃避审判,郑毓秀已经借养病为由,南下香港,偷偷取道欧洲,寻求国民党元老的帮助。因此,审判之时,法院只传来了书记官钮传椿。因相关责任人没有到庭,案件只得延期审判。此案后来迁延许久,悬而不决,直到1935年,传出撤销起诉,不了了之。
郑毓秀的继任者杨肇熉,早年就读于湖北方言学堂,后毕业北京大学法科,1920年代获得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与郑毓秀多有交集。回国后,娶郑毓秀妹妹为妻。他攀附郑毓秀,包庇其徇私舞弊,侵占公款一事,当时的社会舆论多有指责。胡适与杨肇熉本有私交,但是因为杨肇熉凭借与郑毓秀的这层关系,当上法院院长,胡适便不与他往来了。就连中央大学教授所创办的同仁杂志《时代公论》也发表了长篇述评,批判郑毓秀的行为。
但就郑毓秀氏一生行为来说,彼展其交际的手腕,以迎合任何社会的人物。始借某元老的力量,取得政治上的实权,自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即以一人之身,操纵司法,上自司法院长、司法部长,皆在其掌握中,下至法院院长、推事、书记官,非先得其同意,无从任命。以致欲仕司法界谋一官半职者,只要得其欢心,即便唾手可得。对于在职人员,诚如(高友唐)弹劾文中所云,“惟检中虽不乏自好之士,稍持正谊,即立予左迁;其无气节者,无不俯首听命,受其指挥!”继则借所谓上海名人的掩护,尊之为师。故虽作奸犯科,亦无人敢动其毫末。郑氏既有“法”的力量和“非法”的力量,人们闻其赫赫大名,若不羡之,便即畏之,谁敢侧目而视?
……
郑氏为所欲为的地盘,在上海,尤在上海法租界。彼以留法博士的头衔,操其“西班牙式”之法语,在法时已自做宣传,扬其名声。在沪时亦与法人往还甚密。久而久之,遂自命为留法学生的老前辈,为所谓“留法派”的领袖,实则留法学生在其门下者,不到十人。然彼以某元老为幌子,固能包办中法事业,以此自豪,以此讨好于政府,亦以此奔走于权贵之门。
无疑地,十目所视,十手所指,郑氏为国家一大贪官污吏,为社会罪人。如强欲举出其所贪污确凿证据,则只需问郑氏:彼既原非富有,试问上海海格路范园值十万两之洋房,从何而来?试问颈上仅一珍珠项圈,即值五万,从何处而来?公馆每晚必赌,麻将牌九扑克皆备,赌客皆为其幕下客,每赌胜负必超万金,此宗大批不绝款项,从何处而来?
《时代公论》的这篇书评也建议法院审判郑毓秀,以保存司法尊严。此案最后虽然不了了之,“郑毓秀固然留其清白,但当年避匿出国的举动毕竟贻人口实。这一弊案,不仅构成了郑毓秀这一民国女杰的人生阴影,也成为民国司法史上的一大阴影。”
(本文为《玫瑰与枪:民国奇女子郑毓秀传记》一书序言,该书由郑毓秀著、赖婷婷译,即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文章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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