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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金纳北大演讲|“自由”概念的谱系学:从霍布斯谈起
应北京大学“大学堂”顶尖学者讲学计划的邀请,著名思想史家、历史学家、伦敦大学玛丽王后学院教授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于近日访问北京大学,并发表系列演讲。4月13日晚,斯金纳教授发表了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演讲。本次演讲由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段德敏主持。斯金纳本讲的题目是“霍布斯及其批评者:自由与国家”,旨在从霍布斯对自由概念的经典定义出发,梳理17世纪以来英语世界围绕这一概念的争论,进而呈现一个自由概念的谱系。
霍布斯像 图片来源于英国国家肖像画廊(National Portrait Gallery)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在上次演讲中,斯金纳借助《论公民》和《利维坦》的封面插画展示了霍布斯国家理论的要点。但对霍布斯而言,个体在国家中的地位成为了新的理论问题。国家建立以后,个体的自然自由究竟是完全消失了,还是仍然得到了保留?个体自由与国家权力是何关系?霍布斯在《利维坦》第二十一章中提出了两个重要观点。首先,讨论自由的前提是个体具备做某事的能力。如果缺乏能力,则根本谈不上有没有自由去做某事。比如,谈论一个人有没有在水上行走的自由是毫无意义的。其次,当我们在能力范围内行动时,自由就是没有任何外力对我们的身体进行物理干涉、使我们不可能做出选择。这就是说,即使意志受到了强制,只要身体还不受干涉,我们就依然是自由的。因此,被抢劫者面对“要钱还是要命”的抉择时,如果为了保命而屈从于劫匪,他是自由且心甘情愿这样做的。同理,臣民出于对惩罚的恐惧而服从法律时也是自由的。霍布斯由此论证,恐惧与自由并不矛盾,个体在臣服于国家的同时依然具备自由。在当代,伊安·卡特(Ian Carter)和马修·克莱默(Matthew Kramer)仍然支持这种理论。斯金纳将这种观点称为自由主义式的自由观。
霍布斯把自由看作某种“缺失”(不存在外力干涉)的状态,开启了英语世界中以消极方式理解自由概念的传统。但霍布斯的定义仅仅着眼于身体/物体(body),显然太过狭隘。在17世纪末,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除身体受到干涉外,如果一个人的意志受到强制,那么他仍然是不自由的。不过对于究竟什么才算是“强制”,洛克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只是举了一些例子,包括许诺和威胁等。在他看来,高额的贿赂如果令人不得不动心,也可以视为一种强制。洛克的看法明显有些违背直觉。到了18世纪,边沁进一步澄清了“意志受到强制”的意涵。边沁认为,奖赏的许诺或惩罚的威胁都能使人的意志屈服于他人,但只有在面临可信的、严重的、当下的威胁、从而别无选择之时,我们才能说是受到了强制或失去了自由。这一自由观的当代代表是以赛亚·伯林。
以赛亚·伯林 图片来源于英国国家肖像画廊(National Portrait Gallery)洛克和边沁为霍布斯开创的自由概念补充了意志的维度,但仍然认为对身体或意志的干涉来自于外力。到了19世纪,约翰·密尔又提出了新的思考角度。密尔在《论自由》中主张,可能对我们造成强迫的不仅仅是自然力、他人、群体或国家等外力,还包括我们自己。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会自己强制自己呢?首先,古典传统认为,当我们受到愤怒和妒忌等激情的驱使、没有按照理性来采取行动时,我们是不自由的。其次,密尔着重指出,在民主社会中,舆论和习俗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如果我们屈从于舆论、把流行意见内化为自己的生活规范,我们就丧失了本真性,因而也丧失了自由。此外,当我们被眼前利益蒙蔽而遵从了虚假意识时,我们也不能算是拥有自由。马克思主义者据此认为,如果人们长期生活在资本主义世界中,受到布尔乔亚生活方式和消费主义的浸染,就会误解自己的真正利益,也就是丧失了自由。哈贝马斯的理论可以看作这一观点在当代的延续。当然,这一列举并未穷尽所有情况,其他可能性还有很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视角的出现,使围绕自由的讨论不再局限于单一思路,而真正展开成了一个谱系。
约翰·密尔 图片来源于英国国家肖像画廊(National Portrait Gallery)以上讨论的诸种理论,尽管对“干涉”的意涵有不同理解,但都将自由看作是“不受干涉”。然而,在十九世纪末,以格林为代表的一些英语世界的思想家,借助黑格尔哲学的资源,对自由概念提出了迥乎不同的解释:自由一定需要某种积极的要素,自由不是“免于……”的自由,而是“去做……”的自由。在他们看来,人性本身具有规范性意义,因而自由不仅是按照我们的意志去行动,更是实现我们人之为人的本质。一言以蔽之,自由就是自我实现。不过这样一来,自由的意涵实际上就取决于我们对人性的理解。包括格林在内的一些思想家从基督教传统出发,认为人在本性上是灵性的动物,于是把自由看作弃绝尘世、从政治生活中抽身而出,导向了一种否定政治的理论。另一些思想家则与此相反,认为人是政治的动物,于是把自由理解为公共领域中的积极行动。当代的汉娜·阿伦特就响应了后面这种看法。查尔斯·泰勒把自由不仅看作一个机会概念,更看作一个行动概念,准确地概括了这一自由观的本质。
汉娜·阿伦特新罗马自由观:自由是摆脱依附关系
以上两种自由概念,构成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经典对立。但斯金纳指出,这一架构没有认真对待自由主义式自由观出现的语境,进而忽视了一个相当重要的思想传统。作为自由主义式自由观的始作俑者,霍布斯并不是抽象地提出了自己的自由概念,而是具有鲜明的论战意图。霍布斯在当时着力对抗的敌人,其实主张一种与上述理论都不同的自由观,即一种渊源于罗马法的自由理论。在罗马法中,自由人意味着不是奴隶。那么,奴隶在什么意义上不自由呢?新罗马理论认为,即便奴隶在事实上没有受到干涉,他依然生活于依附状态之中,任主人凭专断意志予取予夺。可是既然还没有受到干涉,依附关系为什么会使人不自由呢?新罗马理论家提出了两个主要论证。一方面,依附者的行动仰赖于支配者的专断意志,即便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自由行动,也只不过是得到了支配者的默许而已,不可能真正体现自己的意愿。另一方面,出于对惩罚的恐惧,他在行动时还可能进行自我审查,提前约束自己以免触犯支配者。支配者当然可能没有做任何不利于他的事情,但问题在于,依附于人的地位使他不可能不意识到,只要支配者想做,就什么都能做得出来。这就是说,要剥夺一个人的自由,不需要事实上进行干涉,依附关系的存在本身就足够了。
正是因此,主张新罗马自由概念的理论家认为,自由仍是一个消极概念,但真正的自由不是不受干涉,而是不受支配。如果人们生活在被支配状态下,即便可能还没有受到干涉,也不能算是拥有自由。那么,在现代世界,什么样的人可以说是受到了支配、沦为了奴隶呢?霍布斯同时代的共和主义者哈林顿认为,生活在君主制下的臣民是不自由的,因为君主拥有专权,臣民时刻面临着君主专断意志的威胁。美国革命时期的理论家普莱斯特利、潘恩和普赖斯主张,屈从于帝国权力的殖民地没有自己在立法机构中的代表,只能仰赖母国的好意,也是不自由的。“独立宣言”所强调的“独立”,正是与这种“依附”相反的状态。密尔和沃尔斯通克拉夫特则在他们讨论妇女的文章中指出,没有独立地位的妇女必须努力赢得男人的欢心,因而也不是自由人。斯金纳认为,在当代世界,对自由构成类似威胁的情况依然存在。例如,没有加入工会的工人不敢在雇主面前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实际上是依附于雇主的专断意志;国家能够在公民不知情的前提下使用各种技术手段监控公民的生活,也是一种专断权力。由此可见,新罗马自由观在当代仍有现实意义,菲利普·佩蒂特就是这一理论传统在当代最有力的阐发者。
在演讲的最后,斯金纳总结了上述谱系学考察的意义。梳理思想史上对于自由概念的不同解释传统,有助于我们跳脱习以为常的概念框架,发掘出理解这一问题的更多思路。至于最后做出何种抉择,则要留给听众判断,并非历史学家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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