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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给“小三”转账89万,原配霸气起诉要求返还!
相濡以沫的丈夫不仅出轨
还将自家的财产拱手他人
给“小三”转账89万余元
获悉此事的原配妻子气愤不已
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
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
能否要求返还呢?
当然能!
案例来了!
林诗(化名)与石磊(化名)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0年结婚,并于婚后生育两个子女。2013年底,石磊认识了女子芳芳(化名),之后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5年至2021年期间,石磊通过转账等方式向芳芳支付共计89万余元。
2021年,林诗看到丈夫石磊与芳芳的聊天内容后,发现了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在确认石磊向芳芳转账的事实后,林诗一纸诉状,将芳芳起诉到柳江法院,要求芳芳归还石磊向其转账的89万余元。
经查明,石磊向芳芳转账的89万余元系其工资收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诗与石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芳芳取得石磊的89万余元是石磊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林诗与石磊夫妻共同财产,芳芳取得此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石磊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芳芳,侵犯了林诗财产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芳芳向林诗返还不当得利89万余元。
1.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婚外情”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损害了原配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其赠与行为也损害了原配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本是爱情走向婚姻的浪漫归宿,而婚外情却会打破爱情的美好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酿成家庭悲剧,“第三者”也会背负骂名。在面对各类诱惑时,希望各位已婚人士都能恪守道德底线,有所为有所不为。
若不幸遇到类似情况,要时刻记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编辑 | 一颗土豆儿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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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已婚男子给“小三”转账89万,原配霸气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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