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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前旗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迅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2022-02-09 20: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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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 无处可逃

2022年1月29日,鄂前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到城川派出所移送案件:城川镇草牧场内有人追野兔,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查获嫌疑车辆1辆,嫌疑高赛摩托车2辆,自制网套1个,头盔式强光灯2盏,2个褡裢。接到移送案件后,大队迅速组织警力展开侦查。

经查明,2022年1月底,犯罪嫌疑人朝某和苏某某二人借用布某某面包车,配合使用猎捕工具头灯、网套、摩托车等工具在鄂前旗城川草场上,非法狩猎野兔20余只,非法获利2000余元。趋于利益的诱惑,在第二天夜晚,朝、苏二人又伙同布某某,携带头灯、网套、摩托车、褡裢等工具,来到鄂前旗城川镇某嘎查以相同方式进行非法捕猎行为,且狩猎野兔1只,直至被执勤民警抓获。

朝某、苏某某和布某某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于2022年01月29日对朝某、苏某某、布某某非法狩猎案进行立案侦查,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三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0年,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文件说明鄂托克前旗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实行全年禁猎,期限为5年,禁止在禁猎区内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鄂前旗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迅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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