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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浅语:报告境外存款时要格外注意,隐瞒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不少领导干部都在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并且开始2017年度的填报工作。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新规定,聚焦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与领导干部利益和权力行为紧密关联的8项家事、6项家产为报告重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填报内容上出现了新的变化,比如,将出国与出境作了区分;把有单独产权证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列为房产报告内容;把金融投资事项明确为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3种情况;首次把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从业、经商办企业情况和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及投资情况纳入报告内容。
根据新出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如果出现领导干部瞒报、漏报的情形,将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领导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在此,特别提醒,对于报告境外存款问题要格外注意,如果出现隐瞒情况,不但要被追究党纪责任,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戴海波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8年至2015年,被告人戴海波利用担任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公司、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上海市原南汇区区委书记,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990余万元。2001年4月,戴海波在香港花旗银行开设银行、股票、基金账户,未按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截至2015年3月,上述账户尚有港元、股票、基金,共计折合人民币158万余元。
庭审中,戴海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判。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隐瞒境外存款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条】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主体
从《刑法》的规定看,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从刑法理论和实践情况看,应该是具有申报境外存款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了要报告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及投资情况,那么按照规定要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领导干部就视为具有申报义务的人员。
主观方面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系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根据国家规定,其负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却故意隐瞒不报。
客体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客体应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他们的财产情况直接关系到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对他们的财产特别是境外存款应有所监督。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要立法目的,是为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进行监督,并通过这种监督来审核其财产的合法性,从而实现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廉洁性。因此,国家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报告制度,归根到底是为了通过有效执行这一制度,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客体应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其中境外包括其他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的各种货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黄金等贵重金属。
客观方面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拥有存款,如果能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主动申报,不能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拥有存款,不履行申报义务,才能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申报境外存款,是其应尽的义务。境外存款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是一种情节较为严重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刑法》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隐瞒不报的行为在实践中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完全隐瞒不报,即对境外存款的存在及具体数目完全不报告;二是不如实报告,即虽然就境外存款作出报告,但以少报多,隐瞒部分数额的存款。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30万元的,应予立案。这里规定的数额是折合人民币后的数额,因为境外存款一般都是外币存款,不论何种货币的存款,均应统一按照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的数额计算。
(原标题为《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要特别注意这一点,否则不但违纪还可能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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