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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案肇事者危害公共安全判11年,案发时处精神病状态
2015年6月20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一十字路口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南京牌照的马自达轿车,遭到一辆西安牌照的宝马轿车横向撞击,致车体解体,车内两人当场死亡。随后,宝马车失控又撞上一辆出租车和公交车。
时隔20月,2017年4月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肇事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肇事者王季进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法院查实,王季进系南京市季进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案发前与妻子陈丽萍在南京五洲家居装饰广场共同从事水电装饰材料经营。
1999年3月16日,被告人王季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其在南京市区生活、工作多年,驾龄长达20多年。2015年初,王季进以40万元的价格从其连襟苏某处购得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一辆,并为其个人实际使用。
2015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季进驾驶陕AH8N88宝马牌轿车,与妻子、孩子自其住处本市江宁区青山湾花园出发,沿宏运大道、宁杭高速连接线、石杨路,前往南京五洲家居装饰广场上班,该线路亦为其平时上班、下班的行驶路线。
当天上午11时许,王季进驾驶陕AH8N88宝马轿车,自五洲家居装饰广场前往加油站给车辆加油。11时40分许,王季进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妄称有人要害自己,手机已被监听等。上午11时45分,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上坊派出所民警与其联系并询问情况,其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报警行为登记备案,并拒绝向警方透露个人信息。
当日13时50分许,王季进再次驾驶陕AH8N88宝马轿车离开五洲家居装饰广场,沿南京秦淮区石杨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限速60 km/h 的军农路路口时,车速已严重超限,以144.5 km/h通过该路口。
之后,王季进继续沿城区主要道路加速行驶约800米至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高速直行,并以限速3.25倍的195.2 km/h的速度,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薛某(男,殁年24岁)驾驶的苏AC383V轿车。
撞击导致苏AC383V轿车当即解体,车内的薛某、刘某(女,殁年26岁)当场死亡,并致6辆轿车、公交车毁、损,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季进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步行至约200米之外友谊河路10-1号院内,并试图逃跑,后于当日14时20分许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南京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薛某近亲属质疑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结论,申请重新鉴定。南京秦淮法院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在案发前、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2015年6月2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案发后,南京秦淮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但在起诉书中,检方对所涉罪名进行变更,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提起公诉。
为什么该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对此,检方在庭审中认为,王季进的行为及其行为反映出来的主观心态,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过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南京秦淮法院合议庭一致认为,王季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后未能积极赔偿,故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最终,判决王季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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